石硖尾71岁老妇被单车撞倒送院命危 留医7日终告不治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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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6日)清晨6时21分,一名71岁杨姓妇人途经石硖尾伟伦街近南昌街时,被一辆由大坑西街驶来的单车撞倒;妇人与单车人双双倒地,杨妇则头部流血及昏迷,但有呼吸脉搏,被送往玛嘉烈医院抢救,情况危殆,留医7日后、去到昨日(13日)下午4时10分不治。
该名41岁刘姓单车人当时受伤清醒,涉嫌“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罪名被捕,案件由西九龙交通意外调查第六队跟进。
马路遗有血迹。(黄伟民摄)
现场是石硖尾伟伦街近南昌街。(黄伟民摄)
一名七旬妇被单车撞倒昏迷。(黄伟民摄)
伤者被送到玛嘉烈医院抢救。(资料图片)
根据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8)条《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如“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元或监禁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