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男涉借出户口助犯罪集团收骗款 洗$69万黑钱 判囚10个月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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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现年42岁男子,今日(1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罪名成立,被判处监禁10个月。

案情显示,该名男子的户口被犯罪集团操控,以用作收取援交及“刷单”骗案的骗款,并于2023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期间,处理约69万元犯罪得益。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人员接手调查后,以涉嫌“洗黑钱”罪拘捕,并落案起诉该名男子。

名男子的户口被犯罪集团操控以用作收取援交及“刷单”骗案的骗款,处理约69万元犯罪得益,今日(16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10个月。。(资料图片)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予其他人使用,无论是否知道有关户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最高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