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等跨部门全港反黑工 拘43黑工及13雇主
入境事务处于1月30日至2月5日,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促进行动”、“银翼行动”、联同劳工处执行的“彩虹行动”、警方的“冠军行动”、民政事务总署及劳工处执行的联合行动,共拘捕43名怀疑黑工及13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
在入境处联同民政事务总署及劳工处的联合行动中,入境处人员搜查多个目标地点,包括位于油尖旺区内的宾馆,拘捕2男4女(29至51岁)怀疑黑工及一名雇主。被捕黑工包括3名现职外佣,被捕时正在宾馆从事房间清洁的工作。涉案雇主则为一名75岁女子,为宾馆负责人。其余3名黑工为杂工,其中两男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一人为逾期逗留的前外佣。
其他反非法劳工行动中,调查人员搜查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食肆、清洁公司及装修单位等,拘捕35男2女(26至56岁),当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此外,亦拘捕9男3女(33至61岁)雇主。有关上述雇主的调查仍然在进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处发言人称,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另外,输入劳工获准以雇佣身分来港后,必须按“标准雇佣合约”所订明直接受雇于合约中指定的同一雇主,并担任合约中指定的职位及在指定的地点工作,而且不可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转换雇主、职位或工作地点(“标准雇佣合约”订明的工作地点除外)。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已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
市民可使用举报非法劳工专线3861 5000、传真2824 1166、电邮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利用“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表格向入境处举报雇用非法劳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