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一连七日全港反黑工搜食肆货仓 拘17人包括4雇主
入境处一连七日(3月6日至3月12日)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联同食物环境卫生署及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执行的“惊愕行动”,以及联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冠军行动”。行动中,人员搜查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食肆及货仓等,共拘捕12名怀疑非法劳工、4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及一名涉嫌逾期逗留人士。
被捕的怀疑非法劳工为1男11女(27至62岁),当中3名女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另有4名女子涉嫌行使及管有怀疑伪造身份证。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为3男1女(42至67岁)。有关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劳工的雇主的调查仍然在进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处重申,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根据《入境条例》第20(1)(a)条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以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0年。
入境处强调,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15万元及监禁1年。就此,入境处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处方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
市民可使用举报非法劳工专线3861 5000、传真2824 1166、电邮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利用“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表格向入境处举报雇用非法劳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