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全港反非法劳工 搜餐厅、按摩及零售店 拘15黑工及3雇主
入境事务处于5月29日至6月4日,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捷足行动”、联同食物环境卫生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执行的“惊愕行动”,以及联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风沙行动”,其间搜查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按摩店及零售店等。
行动中,人员拘捕2男13女怀疑非法劳工(28至58岁),当中一男一女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为3名女子,年龄介乎42至56岁。有关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劳工的雇主调查仍在进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处指出,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6万元及监禁3年。根据《入境条例》第20(1)(a)条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以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
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市民可使用举报非法劳工专线185 185、传真2824 1166、电邮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处网址www.immd.gov.hk利用“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表格,向入境处举报雇用非法劳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