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上投资骗案户口清洗1,160万港元 内地男洗黑钱罪成判囚4年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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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2024年7月,一名受害人误堕“投资专家”骗局,于假网站投资虚拟货币,分次将2,900万港元存入19个傀儡户口,最终未能取回所谓投资得益或本金。

一名34岁内地男子因出借傀儡银行户口,协助诈骗集团清洗高达1,160万元犯罪得益,于区域法院承认一项“洗黑钱”罪名。法庭应警方申请加刑,最终于今日(23日)判处被告监禁48个月。

区域法院。(黄浩谦摄)

警方于2024年7月分别接获一名受害人报案,指一名自称投资专家的骗徒,诱使其透过虚假网站或应用程式进行投资。

受害人于2024年2至6月期间,将资金按骗徒指示转帐至多个本地银行户口,受害人总损失金额约2,900万元,分次存入19个本地银行傀儡户口。他其后未能取回所谓的投资得益或本金,,更与骗徒失去联络,发现受骗遂报案。

新界北总区科技及财富罪案组冯达仁指,警方经调查后,2024年12月拘捕该名案发时32岁的内地男子,该名男子为涉案一个傀儡银行户口持有人,他怀疑利用其银行户口处理大约1,160万元的犯罪得益。他其后被落案起诉一项“洗黑钱”罪。

新界北总区科技及财富罪案组冯达仁(左)及财富情报及调查科高级督察孙俊杰(右)交代案件。(警方提供)

案件今日在区域法院提堂,该名被捕男子承认控罪,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警方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经法庭审视后,批准加重20%的刑期,该名男子最终被判处监禁48个月。

财富情报及调查科孙俊杰指,由2023年10月至现时,已有516名人士因租借卖户口,在法庭就洗黑钱罪行,被定罪时加重刑罚,刑期分别增加8分之1至3分之1不等,由2个月至18个月。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十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