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反黑工搜餐厅零售店货仓 拘25黑工及两雇主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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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于7月17至23日,在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促进行动”、联同劳工处执行的“彩虹行动”,以及联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冠军行动”及“风沙行动”。调查人员搜查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零售店及货仓,共拘捕25名怀疑黑工、及两名涉嫌聘用黑工的雇主。

入境处、劳工处及警方在多区反黑工,共拘捕25名怀疑非法劳工及两名涉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图为部分被捕黑工。(入境处提供)

被捕15男10女怀疑非法劳工(23至56岁)当中,3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另有一名女子涉嫌行使及管有怀疑伪造身份证。至于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两名男雇主,则分别40岁和51岁。入境处表示,有关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劳工的雇主的调查仍然在进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处、劳工处及警方在多区反黑工,共拘捕25名怀疑非法劳工及两名涉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图为部分被捕黑工。(入境处提供)

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根据《入境条例》第20(1)(a)条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以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0年。

另外,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