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鼓岭狗咬死人|规管不足 伤人仅罚1万元 大律师吁修例
打鼓岭坪洋村一间“狗酒店”及犬只训练中心,昨日(20日)发生狗咬死人罕见事故。33岁黄姓女负责人遭寄养的混种狗袭击,最终女事主伏尸草地。大律师陆伟雄指,现行未有一条有关“狗咬死人”的法例,即使有相关狗咬伤人法例,罚则仅为罚款一万元,未能反映案件严重性;加上政府逐步放宽狗只进入食肆,他建议当局应与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尽快订立新指引和法律,直接监管狗只咬伤或咬死人和动物的法律责任。
《狂犬病条例》狗咬人罚1万元 陆伟雄:咬死人唔通告呢一条?
陆伟雄指,现时仅有《狂犬病条例》第25条是有提及狗咬伤人的罚则,条例规定,如果狗只在违反第23条(即在公众地方没有用狗带牵引或妥善控制)的情况下咬伤他人,该狗只的畜养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第3级罚款,即$10,000元。他强调:“咬死咗人,唔通你真系告呢一条罪?罚款一万元?呢个简直系荒天下嘅大谬!”
陆伟雄吁尽快修例规管 加强罚则
陆伟雄认为现行法例阻吓性低,又形容近日一连串的狗只袭击事件“急剧发展”,现时政府逐步放宽狗只进入食肆,因此人和狗只,或狗只与其他动物接触机会随之增加,他认为当局早前提出的指引或已不合时宜。陆伟雄建议当局应与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尽快订立新指引和法律,直接监管狗只咬伤或咬死人和动物的法律责任,加强罚则,双管齐下达到实际效果。
建议召死因庭 研日后处理狗只方法
他认为立法监管除了可以惩处相关人士,亦能够促使狗主能更有责任地饲养狗只,例如为带狗只上行为训练班等。陆相信,近日意外可以加强社会醒觉,避免同类事件再发生。另外,由于事件涉及人命伤亡,他建议召开死因庭,可让陪审员提出建议,以改善日后处理相关狗只问题。
涉案狗是否可人道处理?决定权在渔护署
至于狗只下场,若狗只有主人,根据《猫狗条例》第5条,渔护署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诉,由裁判官在考虑证据后裁决狗只是否具危险性,如果裁判官认定狗只具危险性且未受有效控制,裁判官可作出命令,规定该狗只须予毁灭或有效控制。陆伟雄又提到,或可以视乎狗只能否可以经过训练和培训从而纠正牠的行为,一切有待裁判官判决。
若狗只法律身分即为无主动物,渔护署拥有完全处置权,署方兽医可以评估狗只的健康、性格及对社会的风险,决定是否人道毁灭或安排领养。
陆伟雄相信,现时施袭狗只被渔护署带走,在警方、渔护署或兽医的看管下,应该不会再有同类事件发生。
狗只是否须在警方调查工作结束后,或是否要死因庭审讯结束后才可人道处理?陆伟雄指,人道处理的决定权应在渔护署手中,若署方认为具危险性且无法驯养,可按情况作人道处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