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港铁女子被偷影外貌 嬲爆追落车要求删相 中年汉吐舌道歉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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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铁车厢内发生偷影事件。今日(21日)一名女子在社交平台上载一段影片,片中可见她正与一名男子在港铁车厢内纠缠,原来她被该名中年男子偷影外貌。从该张相片可见,男子疑从远处偷偷拍摄事主上半身的外貌,事主立即追落车要求中年汉“del(删除)相”并向她道歉。

不少网民大赞事主勇敢发声,不过由于偷拍照片没有涉及私人部位,未有触犯“窥淫罪”,在网上亦有争议。有网民质疑香港没有肖像权,中年汉虽然偷影事主,但并无犯法,指即使报警亦无补于事。有网民表示:“在理,其实佢冇(无)犯法;在情,无啦啦喺度影人好kam(奇怪)同埋好唐突。”

从该张相片可见,男子从远处偷拍得事主,拍下其正面的上半身,事主立即追落车要求中年汉“del相”。(Threads影片截图)

事主在社交平台threads上载影片,片段甫开始事主发现一名中年男子较早前用手机偷影自己,她激动并抢其手机高呼:“你做咩要影我!你问你做咩要影我啊!”

列车刚好到长沙湾站,中年汉夺回手机落荒而逃,事主紧随落车及爆粗:“X你老X!”事主加快追赶并截停中年汉,大喊:“Del X咗张相佢!Del咗张相佢!依家即刻!我录X晒片!”中年汉打开手机相八簿,事主要求他删除相片,并在“垃圾桶”内彻底删去相片。

事主举起手机质问中年汉:“我想问你影咩?你讲下!”中年汉回答:“无,我想影下你。”事主感到错愕,著他解释。中年汉没有回应,只是吐吐舌头。事主表示会将影片上载Facebook,中年汉点头回应,并在事主要求下道歉:“对唔住。”影片到此结束。

事主在文中质疑:“揾人认返自己屋企人啦!影乜X野?我影到晒证据,X你老X”有网民斥事主曾抢去男子手机,做法亦有不妥。

事主回应指:“大家系以理性嘅角度分析唔系恶言相向,我绝对受教。抢电话𠮶下真系有瑕疵,但𠮶阵系情急同极度惊慌之下嘅本能反应。经一事长一智,明白咗‘下次可以用更安全嘅方法去保护自己’。但偷拍者绝对有错在先,呢点毋庸置疑。”

单纯拍摄外貌未触犯“窥淫罪” “性目的”如何界定?

事主上载片段后,不少网民留言支持她勇气,但亦引起后续讨论,有人质疑香港没有“肖像权”,没有法例禁止在公众地方拍摄他人,即使单纯拍摄外貌,亦未有触犯“窥淫罪”。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修订条文,现行法例针对偷窥与偷拍行为划分出四项明确罪行:包括第159AAB条“窥淫罪”、第159AAC条“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涵盖俗称“影裙底”与“高炒胸部”)、第159AAD条“发布源自上述两项罪行的私密影像罪”,以及第159AAE条“未经同意下发布或威胁发布私密影像罪”。上述四项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均为监禁5年。

而条文中的第159AAB条“窥淫罪”指,在某人合理期望享有私隐的情况下,为“性目的”而观察、拍摄该人从事私人行为或拍摄其私密部位。

如在港铁内拍摄他人,而令其他人感到滋扰,则有可能触犯港铁附例。(资料图片)

如港铁内拍摄他人 有可能触犯港铁附例

不过,如有人在港铁内拍摄其他人,而令其他人感到滋扰,则有可能触犯港铁附例。根据《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下称“港铁附例”)第25条,任何人不得在列车上或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作出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烦扰的行为。根据港铁附例第43条和附表2,违反第25条的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

而根据港铁附例第28H(1)(d)条,任何人于铁路处所之上,不论何时不得骚扰任何人,或故意对他人的舒适及方便造成干扰。根据港铁附例第43条和附表2,违反第28H(1)(d)条的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