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招内地女来港卖淫 街头安装天眼“睇水” 警拘30人

撰文: 戴慧丰 陈傲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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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塘警区今年3月至10月展开代号“尖岳”的反罪恶行动,瓦解一个组织严密的本地街头卖淫集团。警方经深入情报分析与追查,共拘捕30人,包括6名本地集团骨干与技术人员,以及24名持双程证内地女子。

调查显示,该集团利用即时通讯软件,在内地招募女子来港卖淫安排住宿,再以收取卖淫单位日租为名,索取报酬牟利;亦在街上安装闭路电视,24小时监察警方巡逻动向,并透过通讯软体群组通知卖淫女子逃避执法。

集团安排技术人员在街上安装多部连线互联网的闭路电视。(戴慧丰摄)

行动期间,观塘警区多次派员乔装展开扫黄行动,拘捕24名年龄介乎25岁至59岁的持双程证内地女子,她们涉嫌“违反逗留条件”及“为不道德目的而教唆他人”。警方亦在区内相关地点检获大量非法色情宣传品、避孕套及一次性床单等证物。

观塘警区行动主任总督察徐嘉骏表示,经情报分析发现,区内卖淫活动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由组织严密的本地犯罪集团操控。警员经深入调查后,以涉嫌干犯“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及相关罪行,拘捕包括集团主脑在内的4男2女本地人(35至55岁)。

观塘警区特别职务队督察林烙诚(左)及行动主任总督察徐嘉骏(右)交代案件。(戴慧丰摄)

据悉,涉案犯罪集团营运约一年。观塘警区特别职务队督察林烙诚指出,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骨干成员会利用即时通讯软件在内地招募女子,安排她们来港后前往指定观塘单位卖淫。营运期间,骨干成员全程仅透过通讯软件,在幕后指示该些女子在公众地方招客,并以收取卖淫单位600元日租为名,抽取报酬牟利;成员在整个过程中不会与她们直接面谈,企图借此提高隐蔽性,并增加警方执法与追查难度。

此外,集团更安排技术人员在街上安装多部连接互联网的闭路电视,将实时画面24小时传送至私人手机,借此随时掌握卖淫活动、即时监察警方行动与巡逻,并向卖淫女子通风报信,以逃避执法打击。

警方检获10部涉案闭路电视及两个5G路由器。(戴慧丰摄)

针对该集团的作案手法,警方采取一连串执法行动,早前发现一名35岁本地男子企图在相关街道安装及连线闭路电视,遂即场以涉嫌“协助与教唆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将他拘捕,并检获10部涉案闭路电视及两个5G路由器。

经深入分析并透过“锐眼计划”的闭路电视系统追查后,警方再锁定另外5名集团核心成员,并于昨日拘捕他们。当中两名分别49岁及42岁、负责操控卖淫女子的本地女骨干成员,涉嫌干犯“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罪;另外3名年龄介乎39至55岁的集团男性技术人员,则涉嫌干犯“协助与教唆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罪。

另外,观塘警区特别职务队亦在区内拆除多个宣传卖淫服务的招牌。警方相信,行动已成功瓦解该本地卖淫集团。

警方检获大量非法色情宣传品、避孕套及一次性床单等证物。(戴慧丰摄)

警方指出,在非法卖淫活动中,除了提供非法性服务的人外,背后操控或提供协助的人亦极有可能触犯法例;同时,装修师傅或技术人员在接洽不同工程时,应多加留意相关工作性质及用途,运用专业判断与常识,避免遭不法之徒利用而误堕法网。观塘警区将继续不遗余力,透过情报搜集及重点打击方式杜绝非法卖淫活动。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7条,“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属非常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10年。另外,根据该条例第144条及第145条,身为相关处所的租客、占用人或掌管人,若将处所全部或部分经营作卖淫场所或经常用作卖淫,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