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通函 称观察到某些持牌法团行为有欠妥善

撰文: 黄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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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今日(19日)发布致持牌法团的通函,提醒持牌法团在证监会视察期间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0条的法定责任。

证监会表示,最近在进行视察期间观察到某些持牌法团采取有欠妥善的作业方式和行为,例如:
(a) 企图延后、推迟或拒绝证监会发出的视察通知或与有关职员的会面;
(b) 在缺乏合理法律基础的情况下,质疑证监会的视察范畴、检视范围或所选取的样本,
或视察查询的必要性;
(c) 延迟提供对视察查询的回应,或提供言词闪烁、具误导性、故意不完备或片面的回
应;
(d) 向证监会隐瞒资料,或提交含糊不清、不合法、不准确、不完备、互相矛盾、虚假、
具误导性甚或伪造的文件、资料或回应;
(e) 安排或操纵相关事宜或情况以阻延、干扰或阻挠证监会的视察工作;及
(f) 对获授权人作出不专业、不合作或敌对的行为,或将视察查询视为不便之事。

证监会指出,有关的持牌法团亦未能达到它们应有的操守标准,且在某些情况下阻挠证监会的监督工作,因而削弱了市场的廉洁稳健。(苏炜然摄)

证监会指出,这似乎是源自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误解,或是因对持牌法团的法定责任缺乏认知所致。有关的持牌法团亦未能达到它们应有的操守标准,且在某些情况下阻挠证监会的监督工作,因而削弱了市场的廉洁稳健。
通函提醒持牌法团,在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0条对其进行视察时,它们须与证监会全面合作,并妥为遵守其法定责任。所有持牌法团在获发牌后便属于证监会监督范围内,有责任接受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0条所进行的视察。因此,持牌法团应就证监会的视察作好准备,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提取任何有关资料,并及时回应视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