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遭妹夫性侵!她哭诉︰腹部沾满DNA  2次审理被告1原因维持无罪

撰文: 田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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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北发生怀疑性侵案。1名女子声称遭妹夫性侵,对方更在其腹部射精,令她沾满妹夫的DNA,其后生活完全失序。案件经过2次审理,法官认为受害人事前事后情绪一样,连家人都没有发现她有异样,而其腹部采集到的男性Y染色体DNA仅显示“不排除来自被告或其同父系血亲”,而且无法判定体液种类和形成方式,无法直接证明和性侵行为有关,因证据不足,法官裁定被告无罪。

原告称遭妹夫性侵,对方射精射在其腹部位置,令她沾满DNA。(AI生成图片)

原告哭诉遭性侵︰妹夫射精到腹部

台媒于今年1月报道,原告声称,2023年仍和家人同住,妹夫趁机在住所客厅向她作出恐吓,威胁若不配合,将对其家人不利,随后将她带到父亲房内抚摸,最终性侵得逞,并射精到其腹部位置,令她沾满对方DNA。

原告表示,事后有心理创伤和感到恐惧,导致生活失序,最终向父亲和前夫透露事件,案件因而曝光。进行一审时,法官认为证据不足,裁定被告无罪。

一审判无罪 检察官上诉至高等法院

检察官上诉至高等法院,强调原告口供前后一致,其前夫亦曾当面质问被告,对方不但没有否认,而且回应“做都做了,不怕你知道”。另外,检方提出身心科诊断书资料,认为原告确实受到重大情绪创伤。

案件经过2次审理,法官都裁定被告无罪。(AI生成图片)

家人口供和检方主张出现落差

法官经审理后却认为,原告胞妹和父亲在法庭上的口供,和检方主张出现明显落差,他们均证称,被告遭到质问时,态度激动和否认指控,父亲更表示,案发后未能观察到女儿生活明显失序的情况。其他家人作供时均表示,被告与原告前夫平日相处融洽,甚至曾经带同原告前夫外出打工,日常聚餐和娱乐费用通常由被告负担,和检方声称的紧张或对立关系并不相符。

无法判定体液种类和形成方式

物证方面,虽然鉴识人员在原告腹部采集到男性Y染色体DNA,结果显示该检体“不排除来自被告或其同父系血亲”,无法判定体液种类和形成方式,无法直接证明和性侵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法官认为,双方长期同住,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因接触共用物品而留下DNA痕迹,鉴定结果不足以成为有力证据。

法官再次裁定被告无罪

法官强调,刑事案必须证据确凿,才能判处被告罪成,同样适用于今次案件。法庭不能单凭原告单方口供、创伤反应或存在疑问的间接证据,就认定被告有罪,原审裁决有理,检察官上诉理由不成立,所以驳回上诉,维持被告无罪。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