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拐子佬拐卖儿童14人 曾入狱仍不知悔改 被判死刑已执行

撰文: 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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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四川达州的王浩文,自2001年便开始拐卖儿童。2006年,他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惟刑满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又先后拐卖10多名儿童。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对其作出死刑判罚。

今天(4月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王浩文十余年间偷盗十余名幼儿出卖,已被执行死刑。

王浩文。(央视)
王浩文。(央视)

王某文从2001年10月开始实施拐骗、拐卖儿童犯罪,2006年11月17日因拐骗1名儿童被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继续流窜多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

2015年12月10日,王某文因拐卖3名儿童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刑略)。服刑期间,王某文因所实施的其他拐卖儿童犯罪被相继侦破,于2019年3月15日被从监狱解回受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文还有以下漏罪事实: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文化名“王维”,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在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偷盗未满六周岁的幼儿共计11人,贩卖至广东省。其中,王某文参与拐卖儿童11人,非法获利19.9万元;王某琼、胡某雄各参与拐卖儿童1人。

王浩文被捕画面。(央视)
被拐卖的儿童。(央视)

已被执行死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文以出卖为目的,偷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某文偷盗幼儿11人予以出卖,致被害人亲属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且为寻亲蒙受巨额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父母自杀未果、离婚,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王某文到案后对多数罪行拒不如实供述,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无悔罪表现。据此,对王某文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文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