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具身智能时代之一:香港的竞争底牌是“法治溢价”
律政思专栏|邓凯博士
2026年3月,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正式将“具身智能”(Embodied AI)列为国家前瞻布局的未来产业方向,与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并列部署。同月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亦有类似表述,这标志着“具身智能”已然从市场驱动的自发探索跃升为有国家背书的战略级产业赛道。该议题在香港一侧的回应也颇为迅速。行政长官李家超于今年2月宣布将领导特区政府首次制定“香港五年规划”,主动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则在《2026-27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把具身智能作为“AI+与产业发展策略委员会”项下的聚焦领域之一。至此,一个三线共振的历史节点悄然来临:国家定向、香港跟进、产业起势——这正是香港锚定自身角色的难得契机。
政策议程的时效性仅仅是一方面的考虑。另一方面,香港如何发展“具身智能”的路径仍需揭橥和厘清。至少其在制度层面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远超其他技术领域:它同时触及物理安全、数据及模型合规、劳动力结构的再造,以及人机交互的伦理边界等等,每一个维度都有赖于清晰而成熟的规范供给。这恰恰是香港的机遇和禀赋所在。窃以为,在“具身智能”竞赛中,香港既无意也不必与内地比拼制造产能或产业补贴。
香港的错位竞争力在于“一国两制”所赋予的独特空间,能够为技术和产业提供最稀缺的资源,包括普通法法域成熟的责任体系,创新的风险管理实践,离岸数据合规的便利,开放包容的监管哲学等等,这种将制度差异转化为产业动能的优势,笔者将之概括为“法治溢价”。结合“具身智能”自身的技术和产业特质,本系列文将从AI获得“身体”(硬件)、数据和系统的特殊性(软件),以及人机对齐(伦理)这三个层面进行连载论述,以下是第一部分。
具身智能造成物理损害
传统责任标准未必适用
有别于GPT等基于互联网虚拟交互方式提供服务的纯软件AI(也称数字世界的“离身智能”),“具身智能”最大的特征是AI搭载硬件本体进入有形的现实世界,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等类人感知理解外部环境,并自主做出物理行动。也即,当AI驱动机器人身体走入工厂、街道和家庭,在物理世界中执行任务、作出决策甚至造成伤害时,如何界定法律责任并分担(或对冲)风险无疑是“具身智能”法律治理的当务之急,也正是这种迫切性,构成了香港“法治溢价”的第一个着力点。
“具身智能”机器人一旦造成物理损害,首当其冲的法律问题就是:谁来承担责任?是硬件制造商、算法开发者、系统集成商,还是终端使用者?在过去的工业机器人时代,因果链条相对清晰,机械按预设程式运动,故障多源于硬体缺陷,责任归属较易判定。但“具身智能”的自主决策能力打破了这一逻辑:机器人在真实环境中的行为是算法、感测器数据与物理环境共同作用的交互结果,且可以基于在各种情境下的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外部适应性。这种适应能力和自我创建性往往使得系统行为超出了生产制造阶段的预设范围,而这也意味着针对工业时代“缺陷产品”进行问责的“三分法界定标准”(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面临前所未有的适用困难。
成文法体系积极尝试定性
普通法侵权制度优势显著
近年来,成文法体系的确在积极尝试以产品责任定性AI侵权。例如,欧洲议会发布《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决议》,以及欧盟于2024年修订的《缺陷产品责任指令》;再如,中国内地针对AI医疗器械、智能网联汽车出台的一系列监管规范,均印证了这一趋势。然而,这种路径并未彻底消解根本性问题。这是因为,“具身智能”本身具备“算法即产品、决策即行为”的新型架构,使得传统产品责任法在“因果关系”与“过错证明”上面临失灵。寄希望于通过系统性的“建章立制”来革新AI时代的产品责任规则固然理想(如欧盟于2024年修订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核心内容包括数字产品缺陷纳入责任范围),但现实中不仅受制于漫长的立法周期,更极易陷入法律对前沿技术“一刀切”的僵化陷阱。
相比之下,香港沿用的普通法侵权制度展现出显著的结构性优势。普通法遵循“渐进式演进”(Incremental development)的司法哲学,这一机制天然适配快速迭代的“具身智能”产业。在具体案件中,法官无需等待漫长的成文法修订,即可将“具身智能”于物理世界中的摩擦与纠纷纳入经典的“过失侵权”(Negligence)框架内:通过判例推演,法官能够动态界定开发者“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的合理区间,并运用“新介入因素”(Novus actus interveniens)等既有规则厘清复杂演算法下的因果关系,从而在不阻碍技术创新的前提下,为产业界提供及时且清晰的责任边界。
普通法法律韧性抽丝剥茧
成文法刚性条文难以企及
尽管类似争议尚未在香港法院上演,我们不妨进行一番直观的“思想实验”。假设一台“具身智能”护理机器人在协助长者时,因演算法偏差发生了预期外的损害纠纷。在香港普通法体系下,法庭无需等待新法出台,即可直接援引 Donoghue v Stevenson(AC 562) 案确立的“邻人原则”(Proximity),审查制造商与演算法开发者是否妥善履行了防范“可预见风险”(Foreseeability)的注意义务;同时,法官也能参照产品责任法理对“缺陷”(Defect)概念进行扩展性解释,将算法的边界情形纳入考量,并在个案中对硬件厂商、软件开发者等产业链多方的责任进行精细的比例划分。
普通法这种在个案中抽丝剥茧的法律韧性,恰恰是成文法的刚性条文难以企及的,它不仅能公平化解纠纷,更为产业界提供了清晰的规则预期。笔者始终认为,在应对前沿科技与产业变革时,普通法所展现的敏捷与包容,恰恰是香港能够向其他法域示范法律智慧的比较优势。在“具身智能”这一新赛道上,普通法法治护航科技创新的独特价值必将得到更充分的释放。
绕开传统侵权路径规避困境
引入保险创新补强现有框架
在众多风险管理工具中,保险在推动新技术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它以财务保障为杠杆,既有效对冲了创新过程中的未知风险,又为前沿技术的安全应用提供了信任背书。换言之,如果说侵权法解决的是“事后归责”,那么对产业发展而言,更关键的问题是“事前的风险分散”。任何企业都不愿在尚不清楚责任边界的领域孤注一掷。而保险这种无过错赔偿工具,正是连接法律归责、商业信心与产业定力的关键桥梁。在过去,无过错赔偿机制完全取代侵权损害赔偿的例子并不鲜见,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伤害、疫苗损害等领域均存在类似的做法。
也由此,不乏观点认为,在AI、“具身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可探索以社会保险或赔偿基金以及商业保险等“无过错赔偿(补偿)机制”,对现行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整体替代。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绕开传统的侵权法路径,现代保险机制能够从根本上规避AI(包括“具身智能”)复杂归责所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且有着高度发达保险市场的香港,理应在新型保险制度供给上有所建树。该思路并不偏废对“具身智能”领域的适用。
内地保险相继试水专属保险
香港可建“无过错补偿基金”
诚然,在香港探索保险产品供给和理赔机制创新之前,内地保险业率先开启探索之旅。据媒体披露,内地多家险企已相继试水“具身智能”专属保险,险种涵盖第三者责任、研发损失及网络安全等。这一过程中,保险的职能正发生深刻演变,也即不再局限于事后的风险补偿,改为担任新技术商业化之信用凭证的角色。获得保险承保本身即被用户视为产品可靠性的认证,有保险覆盖的具身机器人在医疗、物流等领域的市场接受度显著更高。但也必须承认,内地科技保险尚处起步阶段,数据匮乏、风险定价失准以及产品同质化,仍是当前亟待摆脱的困难。
对此,香港能怎么办?能确定无疑的是,香港汇聚了全球主要保险与再保险机构,具备成熟的精算能力、丰富的特殊风险承保经验,以及面向全球的风险分散网络,这显然便利于某种基于“无过错赔偿”和“专属险种”双重风险管理模式的落地推行。如此设想包含建立基础的“无过错补偿基金”与开发场景化的商业专属险种的双层体系。前者借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逻辑,可考虑由特区政府牵头、头部科技企业与本港保险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属于“具身智能”产业的“无过错补偿基金”。
一旦发生物理损害,先由该“具身智能”社会责任资金池为因果关系难以缕清的极端情形提供快速的兜底性赔付,以绕开漫长且复杂的侵权诉讼,类似于香港《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下的汽车保险局机制。当然,推出面向“具身智能”的强制责任保险也是无过错赔偿的应有之义。香港在无人机监管中已有类似实践,现行《小型无人机令》(第448G章)要求特定类别的无人机操作须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将这一逻辑延伸至“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商业部署场景,创设“具身智能物理致害强制责任险”。
后者则更富想像力,在强制责任险的基础上,香港保险业可基于机器人技术特质,针对“具身智能”的细分场景开发创新险种,例如“演算法失控责任险”、“人机交互伤害险”、“软硬体耦合故障险”等。通过法定与商业险的有机衔接,为科技企业试错做托底。在实操中,整机制造商在出售“具身智能”机器人时,可直接与保险公司合作,将上述险种打包成一个“综合保障计划”,保费直接包含在机器人的售价或每年的软件订阅费(SaaS)中。
打造港版具身智能监管沙盒
设立“测试与示范应用区”
“具身智能”走向商业化,离不开大量带有真实风险的场景测试。监管沙盒的作用,正是在实验室与开放市场之间建立一个过渡区间。在这里,企业能在有限度的规则豁免下完成真实环境的试错,监管方也能借此动态评估新技术的潜在风险。
不可否认,凭借在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需要,香港的沙盒经验积累深厚。2024年,金管局联合数码港推出GenA.I.沙盒,成为全球率先将生成式AI纳入金融监管沙盒的司法管辖区之一。而就在不久前,该计划升级为“GenA.I.沙盒++”,由金管局、证监会、保监局、积金局四大监管机构联手数码港共同推出,将适用范围扩展至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全方位金融领域。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保监局的加入,不仅意味着AI技术在保险运营环节有了合规测试空间,更展现了监管层对“科技+保险”的高度开放态度。以此为依托,香港完全有条件在现有的沙盒架构上更进一步,为包括前述专属险种在内的“具身智能”商业化试水举措,创设全新的法律治理工具。
将金融科技沙盒的成熟经验迁移至“具身智能”领域,也必须运用地理空间思维。例如,在港深创新及科技园(河套)香港园区、新田科技城等北部都会区的重要创科地块,设立“具身智能测试与示范应用区”。它既是制度沙盒,也是物理沙盒,允许企业在限定区域、限定时段内开展机器人的真实场景测试,同步积累安全数据、完善保险精算模型、形成监管经验,这完全是可以预见且应当积极推进的政策选项。
如上优势汇聚在一起,实际指向一个更具战略意义的命题,也即:因香港的法律及治理体系于国际投资者和国际合作伙伴而言具有更高的制度可信度与可预期性。当跨国企业考虑在哪里设立具身智能产品的区域运营主体,或在哪里进行产品责任的风险分散安排时,司法独立性、合同执行效率以及与普通法体系的国际相容性,势必是商业决策的关键考量。借此,香港可以主动构建成为跨国“具身智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制度缓冲区”。
换言之,通过在香港设立运营主体、签订受香港法律管辖的商业合同、在港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利用香港仲裁机制解决跨境争议,跨国企业得以在合规框架更为清晰简洁的制度环境下完成与内地的业务协同。与之相对,内地“具身智能”企业在出海时,同样可以借助香港的法律治理平台完成面向国际市场的合规部署。这种双向的“制度介面”功能,正是“一国两制”赋予香港的禀赋和机遇所在。对外,它能有效降低国际资本和技术进入中国市场的法制摩擦成本;对内,它则为国家的“具身智能”产业嫁接了一条通往全球规则体系的便捷通道。
作者邓凯是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公法与人权论坛高级研究员、法学博士。
“律政思”是由法律专业人士主笔的法律评论专栏,旨在以专业视角,剖析国际、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发展、法治建设及相关社会议题,深化公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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