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香港国际商事法庭应该走得比新加坡更远
律政思专栏|罗天恩博士
2026年5月28日,香港特区司法机构宣布将于一年内设立香港国际商事法庭(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HKICC﹚,作为高等法院辖下的专责分庭,审理复杂且涉案金额巨大的国际商业纠纷。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明确指出,审理案件的法官将不仅来自香港,亦包括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具备声望和经验的法官。此一制度设计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的国际法官制度相似,但香港在宪制基础和制度优势上具有独特条件,若能在法官国际化方面走得更远,将更有效巩固其国际法律中心地位。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模式的结构性限制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自2015年成立以来,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国际法官制度。SICC聘任来自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法国、日本等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资深法官担任国际法官(International Judges),参与审理跨境商事案件。
在2015年前,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并未设立国际法官。因此,新加坡于2014年同步修订宪法及相关法律,为SICC的设立奠定法律基础。根据现行《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4条,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及高等法院(下设上诉庭及一般庭)组成,司法权归属最高法院。第95条则规定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在总理建议下委任,并在第95(4)(c)条专门订明,总统可委任“在首席大法官认为具备必要资历、经验及专业地位的人士”担任国际法官,毋须符合第96条对普通最高法院法官所要求的10年新加坡执业年资。第95(10)条进一步规定,立法机关可以法律限制国际法官可审理的案件类别,为日后的管辖范围限制提供宪制依据。
《香港基本法》已预见司法国际化
相较于新加坡需要修宪以设立国际法官制度,香港在引入海外法官方面享有更为宽裕的宪制空间。《基本法》第82条明确规定,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第92条进一步规定,香港特区的法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为各级法院引入海外法官提供了直接的宪制依据。
换言之,《基本法》的起草者在制度设计之初即预见并接纳了司法国际化的需要。香港无需如新加坡般通过修改宪法来新设国际法官制度,而是可以在明确的宪制授权下推进法官国际化。HKICC作为高等法院辖下的分庭,其邀请海外法官参与案件审讯,不但符合宪制规定,也有其必要性。
海外法官制度推动法律发展
在确认宪制基础稳固的前提下,香港更应当积极扩大HKICC的海外法官规模和来源。首先,扩大海外法官制度能够增强裁决的国际公信力。国际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来自不同法域,若法庭中包含熟悉当事人所在法域法律传统的法官,裁决将更具说服力和可接受性。SICC的经验表明,国际法官的参与显著提升了当事人对法庭的信任度。香港若能在法官来源的广度上超越新加坡,例如纳入更多来自亚太区域(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乃至大陆法系﹙如法国、德国﹚背景的法官,将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市场中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第二,海外法官制度能够推动国际商事法律的发展。林定国司长指出,HKICC的判例将对国际商事法律的发展带来重大贡献。的确,法官群体的多元性,能够促进不同法律传统的法官在审讯过程中的交流,产生更获海外其他司法管辖区接纳并采用的法律原则,使香港的判例法在国际商事法律发展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
香港争议解决服务再升级
第三,本地和海外法官制度的配合能够更好体现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定位。香港是中国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其国际商事法庭既要服务于国际商业社群,亦要配合国家“十五五”规划中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部署。扩大海外法官参与,恰恰体现了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制度优势。
HKICC的设立标志着香港争议解决服务的重要升级。在宪制层面,《基本法》为海外法官的参与提供了比新加坡更为明确和宽裕的授权基础。香港应当充分利用此一制度优势,在法官国际化的广度和深度上超越SICC模式,以更开放的姿态吸纳全球顶尖商事法官,从而真正实现推动香港在国际争议解决服务迈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目标。
作者罗天恩是香港律师,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香港城巿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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