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法|上法庭不等于毁前程——“签保守行为”是什么?
签保守行为 (Binding-Over Orders) 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处置方式,既不是定罪,也不是刑罚,是一项预防犯罪的法律措施。被告人须透过担保方式 (以自签形式或由其他保证人担保),向法庭承诺在不超过三年的担保期内,遵守法纪及保持行为良好,如被告人违反承诺,法庭可命令被告人缴付法庭指定的担保金额,及将被告人监禁六个月。签保守行为的最大好处,是不会留有刑事定罪纪录 (俗称“案底”)。
签保守行为源自英国
高等法院于处理一宗裁判法院上诉案件【HCMA 802/2002 HKSAR v Lau Wai Wo】时指出,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签保守行为命令的权力,源自英国的《1968年太平绅士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1968),现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9I条行使。
在刑事程序上,被告人被刑事起诉后,由被告人的代表律师以书信形式向律政司申请以签保守行为的方式处理案件,如律政司同意,并在法庭上得到法官批准后,被告人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有关的案情及表示同意以签保守行为的方式处理案件,以换取控方撤销控罪,最后法官会命令被告人于一个年期内,不可以做法庭指明的行为,否则法庭可命令被告人缴付法庭指定的担保金额,法官通常亦会下令被告支付堂费。
举个例子,一名被起诉普通袭击的被告人获得法官批准以签保守行为时,法官有可能会命令被告人于12个月内不可干犯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相关的罪行,否则被告人须缴付$1,000担保金。
律政司考虑七大因素
在刑事案件涉及初犯者及罪行轻微,加上被告人承认本身过失而没有被定罪,律政司会考虑签保守行为,以保证该人会依照具体条件遵守法纪及/或保持行为良好。法庭必须认为,根据事实可恰当推断会有风险,被告人日后有可能破坏社会安宁。被告人必须获得通知有关的处理方法。如被告人没有办理担保手续或违反担保条款,可被控藐视法庭。
律政司在收到被告人的代表律师申请签保守行为的申请后,律政司会根据《检控守则》第 10.7 段作出考虑。而律政司决定是否同意被告人签保守行为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 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2) 犯罪者承受的后果,会否与罪行的严重程度毫不相称;
(3) 若被定罪可能带来什么刑罚;
(4) 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纪录、品格、精神状态(犯案时及现时);
(5) 受害者的意见;及
(6) 犯罪者对有关罪行的态度。
因此,被告人的代表律师向律政司作出申请时,会就上述的考虑因素作出陈述,也要向律政司提供有关被告人的个人及背景资料、求情信、医疗报告等,以增加成功申请的机会。
签保守行为真实案例
常见可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的罪行通常严重性较轻,包括:
(1) 盗窃 (例如涉及物品价值不高的店铺盗窃);
(2) 普通袭击;
(3) 刑事毁坏;
(4) 在公众地方非法打斗;
(5) 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
(6) 管有危险药物 (例如管有少量大麻花);及
(7) 管有第一部毒药 (例如管有少量含昔多芬的药物, 即“伟哥”) 等等。
以下是三宗真实的案例:
1. 医生店铺盗窃案 【WKCC 5982/2025】:46岁男医生涉于超市盗窃价值逾215元的食物,控辩双方同意以签保守行为形式处理;裁判官下令被告人须自签1,000元、守行为12个月,期间不得干犯与不诚实相关的罪行,及缴付1,000元堂费,被告人不留案底。
2. 婚礼服务公司涉商品说明条例案【KTCC 2127/2024】:婚礼公司涉嫌向顾客声称草地婚礼场地可供车辆直达,但无透露通往该处的车路为不对公众开放的渠务署维修通道,涉事婚礼公司和4名职员共被控31项就消费者作出属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罪,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名被告人获裁判官彭亮廷批准以2,000元自签守行为18个月处理其两项控罪,另须支付500元讼费,其间须保持行为良好,不得干犯《商品说明条例》罪行,被告人不留案底。
3. 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袭击案(俗称“虐儿罪”)【ESCC 2571/2025】:被告人C.S.F.是一名商人,涉嫌于2021年在西摩道住宅,4度用网球拍套及间尺等打两名当时约8及6岁的儿子,原被控4项“虐儿罪”,在律师代表被告向律政司作出陈述后,律政司同意此案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裁判官故下令被告人签保守行为3年,被告人不留案底。
留有刑事案底是很严重的事,对个人甚至家人的前途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面对刑事检控时,必须考虑是否有机会以签保守行为的方式处理。
梁汉威律师是梁汉威律师行创办人,在刑事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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