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麟|续谈“Save Danny”:政府可否“越过父母”保护孩子?
读毕林咏茵老师《谈“Save Danny”:人身保护令须回归“儿童最佳利益”》一文,深有所感。林老师从法律技术层面拆解了“Save Danny”案中人身保护令申请的适格性问题,论证人身保护令不应被用作绕过《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既有覆核机制的替代路径。本文则以公共行政视角,讨论公权力介入家庭、介入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正当性从何而来。除了“法律授权”四字,政府在甚么条件下可越过父母的意愿,接管一个孩子的照顾与监护?如果我们无法从政治哲学与公共行政的层面回答这个问题,那么每一次公权力的介入,都将被质疑为“政府抢孩子”。而这种质疑,正正在这宗案件中,不断被“非常父母”反复用作攻击点。当然,社会大众已经明确表态,支持政府介入的声音可谓一面倒。
家庭作为“私领域”的界限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传统上将家庭视为“私领域”的核心组成部分,家庭被认为是个人自由与亲密关系的堡垒,政体不应轻易干预,这是中外皆然的。这种观念深植于现代社会的集体意识之中。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在现代社会几乎被奉为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但这种“神圣性”,是否真的毫无例外?
当家庭内部的运作开始对家庭中的儿童,亦即最脆弱的成员,构成系统性伤害或显著风险时,通过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授权,政府可以从中介入。无事介入是“干预”,有事介入则为“保护”。由此观之,问题的关键从来不在于“政府应不应该介入”,而在于介入的门槛应该设在哪里,是否得到公众的同意。
John Rawls在《正义论》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中指出,社会合作体系的稳定性,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保护最弱势的成员。在家庭与社会中,儿童正是任何社会建制中最典型的“最弱势成员”——他们没有投票权,没有发言权,没有经济能力,甚至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痛苦。当有父母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其行使“照顾权”的方式开始偏离社会可接受的底线时,政府作为最终的守护者,介入责任责无旁贷。
公权力介入家庭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基础与专业评估之上,而非基于意识形态或政治考量。林老师的文章引述《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34条的规定:所谓“需要受照顾或保护”,并不只限于已经出现的事实,也同时涵盖由忽略所带来或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一个极为关键的法律设计,允许公权力在风险尚未演变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之前介入,而非等到悲剧发生后才采取行动。
笔者在《“非常父母”口口声声讲的“儿童权利”去咗边?》一文中已经指出,早前法庭颁布保护令的基础,是跨专业团队确认的五项潜在风险:长女Constance出生不足一个月死亡、次女Lily因疏忽照顾被瑞典当局接管、在家分娩后未有带Danny做健康检查、家庭缺乏支援和固定居所、父母初期未有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这些并非基于对该对父母的非理性歧见,而是一个基于历史事实、专业评估与风险分析的集体判断。
公权力介入的“正当性三角”
公共行政学者Sarah Kerkin提出了“正当性三角”(the legitimacy triangle)模型,认为决策与政策设计的正当性可透过三个杠杆来构建和强化:透明度(transparency)、问责性(accountability)与参与(participation)。用之分析本次案例,笔者将具体内涵略作调整,为适应儿童保护个案,情境化转译为“法律、程序、实质”三个维度。
第一,法律正当性。 法庭的保护令,是经过司法程序审慎裁决的结果,而非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政府的介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在香港,《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34条提供了这个基础。这是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Transmission Belt)模式——行政机关忠实、机械地执行民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指令,从而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具备民主正当性与合法性。依法施政,政府在法理上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程序正当性。 介入必须遵循公平的程序。程序正当性的核心,在于决策过程的透明与可问责,以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在本案中,社署曾召开“保护怀疑受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评估Danny个案属“高风险、已成立的疏忽照顾”,并列出五项潜在风险,建议法庭继续将Danny安置于收容所以作保护。父母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意见,法庭亦有权考虑他们的立场。此安排足以体现程序上的民主性。
第三,实质正当性。 介入必须以“儿童最佳利益”为唯一依归。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多次强调,社署向法庭申请保护令,“是建基于男婴的最佳利益”。这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所有决策的指导原则。行政法学上的“专家知识”模式指出,当决策涉及高度专业判断时,正当性来自于专业知识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公众对这对父母口诛笔伐,最大原因正是二人以残缺的认知,意图否定不同专业人士的科学性建议——比如意图用橄榄油为婴儿抹身,又或在《香港01》的专访片段中,要两个月大的Danny尝试步行。这些都是未经现代科学认证、无助于“儿童最佳利益”的行为。
没有法律授权,介入就是违法;没有程序公平,介入就是专断;没有专业评估,介入就是赌博。三者缺一,公权力便站不住脚。当这三条正当性支柱同时存在时,公权力的介入便具备坚实基础,而非“非常父母”所理解的政府专断——不论是香港特区政府还是瑞典政府。社会大众见过太多家庭在公权力介入时的撕裂与痛苦。正因如此,一套清晰的正当性框架,才能确保每一次介入都经得起法理与道德考验,保障社会大众无须时刻担心被政府抢孩子,导致骨肉分离。
当法律程序被工具化
一个健康的公共行政体系,必须依赖制度化的救济渠道,而非单次个案的司法突袭。如果每一位不满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都可以随意申请人身保护令来挑战既有的法定安排,那么制度的可预测性与稳定性将荡然无存,而人身保护令的“保护”精神亦会被扭曲。
非常父母认为自己有能力“以魔法打败魔法”,用人身保护令去抵抗法庭的保护令。林老师的文章锐利地指出,人身保护令不应被用作对法定程序或司法命令的间接挑战;尤其当法律已提供“更直接的救济”时,当事人不得改以人身保护令作为替代路径,从而规避既有程序保障。从公共行政的角度看,这涉及一个更深层的问题:玩法之徒为达自己目的,将法律程序工具化。
介入的正当性,在于保护而非惩罚
法院不是用来绕的,制度不是用来钻的。要令公权力介入家庭,从来不是一件轻松和使人愉悦的事。每一次介入,政府都会被聚焦于大光灯中,被质询“权力边界在哪里”。所幸,香港的介入门槛设得甚高,而当跨过这道门槛时,介入的正当性显然难以置疑。
这次法庭、政府乃至社会大众的联防,守住的其实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价值观念——“儿童不是父母私产”、“儿童的第一权利是生存权”——这些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社署的照顾安排并非“任意羁留”或“故意抢仔”,而是依法进行的儿童保护。这条底线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政府想要抢夺孩子,而是因为有些孩子如Lily和Danny,除了两边政府之外,已经再也没有人可以依靠。
作者黄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学研社成员。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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