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毛乐礼|捍卫法治的脊梁——香港司法独立依靠什么支撑?
法观专栏|毛乐礼资深大律师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而司法的独立运作则是法治的脊梁。司法独立的精髓,是法官不应考虑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或事实以外的任何因素(无论来自政府、与讼双方、又或是市民大众的意见)判案;该精神由一整套宪制与制度安排支撑。了解并捍卫行之有效的制度,是保护法治的重要一环。
独立审判不受干涉是宪制保证
《基本法》第85条开宗明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条并规定:“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前者确立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地位,后者则以司法豁免,确保法官毋须因依法履职而面对私人诉讼威胁,让法官“无畏无偏”——既不畏权势,也不怕当事人挟讼威胁。换言之,司法独立并非政治宣示,而是宪制义务。
法官如何产生,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独立的信心。《基本法》第88条规定,法院法官须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为此,本地早已立法,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组成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JORC)。
按法例,委员会共九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主席,律政司司长为当然委员;其余七人包括两名法官、一名大律师、一名律师,以及三名与法律执业无关的社会人士。此一结构的关键,在于推荐权置于由法官、法律专业人士及社会贤达组成的独立机构;行政长官须按推荐任命,而非自行物色人选。因此,在过程中,根本没有可能有政治考虑,那正是任命机制独立性的核心所在。
有稳定任期才能独立裁决
合理薪酬是司法独立的现实条件。法官待遇相对优厚,原意之一,是降低贪腐诱因,让法官安心、专心依法判案,无后顾之忧。然而,即使司法薪酬在公务员体系中属较高水平,与私人执业——尤其资深大律师——的市场报酬相比,仍往往相距极远。司法工作责任重大、限制严格(例如较高级别法官离任后不得在港执业),难免削弱吸引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的诱因。面对招聘方面的挑战,社会实有认真检视并改善待遇的需要。
与任命同样重要的,是免职受到严格限制。《基本法》第89条订明,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由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之建议,予以免职。这些规定的意义十分清楚:法官不能因一时政治压力或社会情绪而被随意撤换。有稳定任期,才有独立裁决的勇气。
互相克制各司其职的宪政惯例
制度之外,还有同样重要的宪政惯例。行政、立法机关不宜对法院的具体裁决作政治化批评;同样,司法机关亦应极为审慎,避免评论政治,或对其他机关作不必要的公开指摘。若公众或外界对法律问题有所误解,适当回应者通常是律政司司长——作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就法律事宜作出澄清与说明,正是其职责所在。
司法独立绝不等于不受监察。对裁决不服,可循上诉或覆核等法定程序处理。对法官的行为有投诉,司法机构亦设有处理针对法官行为的投诉机制。对严重、复杂或广受关注的可跟进投诉,可由高等法院级别法官组成的小组调查,再经“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 ”审视,最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决定。
就其他可跟进投诉,由相关法院领导调查,并由至少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审视,并向咨询委员会作出扼要汇报,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在理据充分的情况下指示重启调查或作出覆检。为维护司法独立,关键原则是:问责程序应在司法机构内部完成。把纪律与行为监察留在司法体系之内,正是为了防范外来政治或行政力量,借监督之名干预审判。
最后,制度的生命力,还取决于公众是否理解其运作。香港大律师公会作为法律专业的重要持份者,有责任——亦应继续——透过讲座、声明、教育活动及公众沟通,说明司法独立背后的制度设置,为司法独立的延续提供坚实的民意基础。
作者毛乐礼资深大律师是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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