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消费维权新规|广东主动出击 香港应更积极

撰文: 01主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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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消费”已经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少香港市民和内地居民的生活日常,但由于两地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调解规则、处理流程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在消费体验日渐丰富的同时,也衍生了方方面面的消费隐忧。广东省将于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尝试打破这种割裂的跨境维权困局。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并承诺会善用资源加强合作。然而,在两地人民高频交叉消费的今天,这种被动配合已经远不足够。

香港与内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制度隔阂,源于三个方面的深层差异。

第一个差异在于价值理念。作为高度开放的自由港,香港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信条,也服膺于普通法传统和自由市场原则。由于核心逻辑是要优先保障契约自由和市场活力,所以治理的模式更偏向于把保护责任交给消费者本身,而政府主要透过相关组织提供资讯知情权以提醒“消费须谨慎”,直到出现严重欺诈之后再予以有限度的打击。相较之下,国家更信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所以也采取以行政监管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主张“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惩赔”的全方位路径。

第二个差异在于法律框架。香港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将相关规范分散于各个行业的监管条例当中,包括《商品说明条例》、《货品售卖条例》及《不合情理合约条例》。这维护了商业敏捷度,却也导致法规碎片化;而对于近年新兴的预缴式消费、自动续费陷阱、演算法剥削等等侵权手法,也往往面临法律滞后的监管不力。

反观内地,从国家到地方都有明确的消保法规——国家于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则于2012年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国家再于202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与时俱进细化相关法律条款,特别填补网络消费的规范短板;广东省也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行《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取代前述的《办法》,并且配以《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进一步令国家的原则性法律更可操作、更加适用。

第三个差异在于组织权限。在香港,特区政府的15个决策局和56个执行部门,没有一个专责处理消费者权益,而是交由一个获得政府财政资助但保持高度独立运作的法定机构“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不过,香港消委会没有任何刑事调查权、搜查权或者行政处罚权,主要只能透过公开点名谴责、行政转介香港海关、经由“消费者诉讼基金”资助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消保。但在内地,设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与投诉处理等职权于一身,而“消委会”则是配合当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组织。

这些层面构成的体制差异,导致粤港澳三地消费者在面对跨境维权时感到水土不服——内地旅客来港遇到消费问题时,往往求助无门,也无法理解为何不能直接处罚涉事商户;港澳市民北上遇到消费纠纷时,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启动甚或应对相关的行政申诉流程。

广东省刚出台的《保护条例》和《规定》,因而被寄予弥合体制差异的厚望。作为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大湾区消保协作的单行法规,《规定》并没有强求粤港澳三地法律体系的消融或改动,而是以民生权益作为最大公约数,推动在法律、规则、标准和规则上的“软联通”。例如,《规定》将“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升格为法定工具,实行“一键投诉、一网转办”,即湾区居民无论北上还是南下遇到纠纷,均可线上投诉,再由平台自动对接两地消保组织,免去跨城跨境奔波之苦。同时,《规定》明确推动“湾区标准”的编制,并推行内地“放心消费承诺商户”与港澳“诚信店”等标签的跨境互认,希望透过常态化信息共享和联合发布风险警示等方式,在大湾区构建起统一的品质预期和诚信体系。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广东省已为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一体化,作出了制度性的尝试;然而,特区政府还没有什么说法;而综观香港消委会的回应——对于《规定》表示欢迎,并且承诺将会继续善用资源,与大湾区内各个消保组织加强合作,优化大湾区消费环境——则难免令人感觉像是被动接受,暂时未能展现强而有力的相向而行。

无可否认,香港消委会已与内地签署《大湾区消费维权合作备忘录》,每年转介跨境纠纷个案,而且取得一定调解成果;然而,在面对高频、新型的跨境消费模式时,单靠“事后转介机制”恐怕不再足够。事实上,消委会拥有一流的专业测试和超高的社会公信,完全可以更加积极行动。例如,面对内地旅客在港引发的消费纠纷,消委会理应主动对接广东转办平台,引入线上远程调解,大幅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用实质行动维护香港消费声誉;针对港人北上面临的服务质素疑难,消委会也应主动与内地消委会展开联合比较试验,甚至在遇到重大而恶劣的跨境欺诈个案时协助事主提起诉讼,以权威判例划定法律红线。

然而,如果这个社会仍然倾向于由消费者负上保护权益的最大责任,而特区政府也不愿意提供更大力度的制度、法规和资源保障,那么情况就会令人担忧。以预缴式消费为例,广东省的《保护条例》已经设立了明确的冷静期和资金监管制度;反观香港,自2019年提出冷静期咨询后便搁置立法,直到2024年“舒适堡”结业引发超过4,000宗投诉及1.5亿元坏帐,终于今年6月底再度展开两个月的公众咨询,但未有公布正式立法的时间表。假如香港持续缺乏明确保障,未来一段时间恐怕沦为预付式诈骗的监管洼地——可是,这绝对不是“有为政府”所能够允许的治理,更不是“一国两制”所应该出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