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党|理性看待“全盘否定文革”——以监察民主夯实治理现代化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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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伍俊飞博士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文化大革命”作为执政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的重大曲折,其造成的灾难已被历史彻底定论。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完全错误的 。然而,南京博物院文物监守自盗案件引发的社会热议,再次提醒我们:对“文化大革命”的全盘否定必须坚定不移,但否定其错误实践绝不意味着否定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权利。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前提下,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既是对历史教训的深刻汲取,也是应对现实治理挑战的必然选择。

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浩劫
守护现代文明与法治底线

全盘否定“文化大革命”,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共识,更是推进国家治理的前提。“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以“打倒一切”、“全面夺权”为特征,“打、砸、抢”等极端行为泛滥,不仅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挫折,更对文化遗产、社会秩序和民主法制造成毁灭性破坏。无数珍贵文物在运动中被损毁,大批无辜干部群众遭受迫害,整个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混乱之中。这种以群众运动为名、行破坏秩序之实的极端模式,完全背离了民主的本质,违背了文明发展的潮流,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场浩劫。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其错误实践必须被彻底否定、坚决摒弃,绝不能让类似的历史悲剧重演。

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实践,核心是摒弃其无政府主义的极端方式,而非否定人民群众监督权力的正当性。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群众监督被异化为“批斗”、“夺权”等暴力行为,这与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监督有着本质区别。民主监督的核心是依法有序地制约权力、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作为受托人的官员侵占作为委托人的人民群众的资产,而“文化大革命”中的所谓“监督”,则是脱离法制轨道、破坏社会秩序的无序行动。我们必须明确区分:人民群众对包括官员在内的社会精英的监察权力,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而“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的极端行为,是对民主权利的滥用,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否定“文化大革命”,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监督权利,让监督回归法治轨道、体现民主本质。

厘清监督与动乱的边界
捍卫人民正当监察基础

当前,社会治理中出现的公共利益被侵占问题,凸显了健全群众监督机制的紧迫性。权力滥用、利益输送问题并非个例,从基层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到某些领域的腐败现象,社会精英对公共利益的侵占时有发生,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侵蚀着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并非因为监督过多,而是因为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群众的监督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和规范行使。

允许老百姓依法监察社会精英,是遏制权力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社会精英尤其是掌握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南京博物院的案例表明,仅靠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难以完全防范权力滥用,只有引入群众监督,形成内外协同的监督体系,才能构筑起防范腐败的坚固防线。人民群众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他们身处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对权力运行中的违规行为有着最直接的感知,其监督具有广泛性、及时性的优势。将群众监督纳入制度化轨道,让老百姓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实施监督,既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运行中的偏差,也能促使社会精英依法用权、公正用权、为民用权。

中共领导下的民主实践
“后陈经验”是成功范例

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前提下,推行监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治理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推进监督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监察民主并非脱离执政党的领导的“绝对民主”,而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相配套的管治工程,其核心是通过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式,将执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执政党的领导为监察民主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组织基础,确保监督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监察民主则为执政党的领导提供了群众基础和监督支撑,确保执政党和政府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种制度设计,既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也摒弃了“文化大革命”的极端方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监督之路。

浙江“后陈经验”的实践为监察民主制度化提供了成功范例。二十年前,浙江武义县后陈村因财务混乱、干部违纪、土地征用款等集体资产使用不透明引发大量信访。2004年,该村在执政党的组织领导下选举产生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村监会有权列席村务会议、审核财务凭证、受理群众举报,每月对村级帐目进行“唱账”公示。这一创新使后陈村的招待费从2003年的十多万元降至2004年的8,000多元,信访量大幅下降,村容村貌显著改善。

“后陈经验”得到习近平主席的高度肯定,被认为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有益探索”,并逐步上升为国家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实践充分证明,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将群众监督制度化、规范化,能够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化解社会矛盾,为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

法制化与闭环管理
新《监察法》完善体系

推进监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需要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让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要完善监察民主的法律保障,明确公民监督的权利边界、行使途径和保障措施,将群众监督纳入法治轨道,确保监督行为合法有序,同时防范监督权利被滥用。其次,要健全监督管道的畅通机制,利用现代资讯技术搭建便捷高效的监督平台,让群众能够随时随地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诉求得到及时回应。第三,要建立监督结果的回馈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形成“提出监督—调查处理—回馈结果”的工作闭环。第四,要强化监督与执纪执法的衔接机制,将群众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形成监督合力。第五,要坚持向社会“一人一票”选举独立的监察队伍这一目标稳步迈进,最终落实毛泽东主席在延安时期提出的人民监督政府的民主制度,从而跳出黄炎培所说的国家兴亡“历史周期率”。

2025年6月1日起同步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为监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这两部法律法规坚持执政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完善了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机制,细化了监督执法的程式规范,既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也保障了公民监督权利的依法行使 。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就是要将监察民主融入执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协同的监督格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跳出历史周期率
筑牢国家长治久安

推进监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必须始终坚持执政党的领导,确保监督工作服务于国家治理大局。执政党的领导是确保监察民主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只有在执政党的统一领导下,才能统筹各方力量、协调各种关系,使监察民主与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相协调。同时,监察民主也为坚持和加强执政党的领导提供了重要支撑,通过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能够不断提升执政党的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准,巩固执政党的治理基础。在推进监察民主的过程中,要坚决抵制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借监察民主否定执政党的领导,搞西方所谓的“三权分立”;二是因担心监督引发问题而限制人民群众监督权利,走上美式“精英通吃”的道路。这两种倾向都违背了中国的国情和社情,必须坚决反对。

我们须牢牢确立这样一种根本认知:所有由财政供养、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其权力与职位均源于人民的授权与信托。在这种社会契约关系中,人民是公共资源和利益的所有者与委托人,公职人员是履行责任和服务的受托者,其基本伦理与雇佣关系同理——受托者绝不可背叛信托,侵占或危害委托人的根本利益。

我们全盘否定“文化大革命”,是为了汲取历史教训,避免重蹈覆辙;我们主张实行监察民主,是为了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南京博物院文物监守自盗案件再次警示我们,权力失去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公共利益失去守护就会遭受损害。只有将监察民主制度化、法制化,让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规范行使,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权力滥用,防范公共利益被侵占,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作者伍俊飞是香港紫荆党总裁,政策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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