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中六生|香港要改革:立法会议员持有双重国籍的结构性矛盾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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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谢钧睿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根本依据。《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此项宣誓不仅构成法律义务,更确立了议员对国家及特区的根本政治忠诚要求。

近年来,关于立法会议员可否持有外国国籍(即事实上的双重或多重国籍)的争议时有发生。部分意见认为此属个人自由,或援引部分西方国家议会的惯例作为参照。然而,从宪制逻辑、国家安全、现实风险及管治原则等层面综合分析,香港立法会议员持有外国国籍存在结构性、难以弥补的制度风险,应透过立法或释法途径予以明确禁止。

连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也认为“个解释无论点,都系有啲牵强”。许多香港人都将“外国国籍”视为一种“逃生门”,但在地缘政治愈来愈复杂的今天,所有香港的议员及政府重要公职人员理应“说得出做得到”,才能表现出对宣誓时的庄严承诺。

法律身份的客观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在香港的实施作出特别解释,容许部分香港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仍保留中国国籍资格,但此属历史过渡性安排,并不改变双重国籍在国际法及政治实践上所带来的效忠冲突。

持有外国国籍者在法律上同时承担两个主权国家的效忠义务,包括:第一,向外国政府宣誓效忠(多数国家入籍仪式均包含此项要求);第二,在特定情况下可合法接受该国领事保护;第三,在极端情形(如两国发生武装冲突)可选择以外国为保护国。这明显反映与特区政府及中央政府的“爱国者治港”原则背道而驰。

此等法律关系并非抽象或可由个人主观意愿完全消解,而是客观存在、具有国际法效力的身份状态。当立法会议员同时具备此种双重法律身份时,其对《基本法》所要求的“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承诺,即难以在客观上获得充分可验证性与公众信任。

“不能事奉两个主”

以信仰角度看待,《圣经》中有一句极为著名的教导,直接触及人类忠诚与效忠的核心冲突,那就是主耶稣在马太福音6:24所说的话:“一个人不能事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玛门。”

这句话出自耶稣的登山宝训,上下文是论及财富、忧虑与天国优先次序。耶稣用“事奉”(希腊文 douleuein,意为“作奴仆、完全从属”)这个强烈的词汇,指出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完全隶属、完全忠诚于两个互相冲突的主人。最终必然会“恨一个、爱另一个”或“重一个、轻另一个”——中间没有真正的平衡或并存空间。

虽然耶稣在这里直接对比的是“神”与“玛门”(Mammon,亚兰文,指财富、钱财、物质主义的偶像化追求),但这句话的原则远远超越金钱议题,而是一个普世性的属灵与伦理真理:人的终极效忠只能是单一的。当两个“主”的要求、价值观或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双重效忠必然导致内在的分裂、优先次的扭曲,甚至最终的背叛。

圣经多次强调效忠与顺服的专一性,例如在出埃及记20: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第一条诫命就奠定单一崇拜、单一效忠的基础。另外在约书亚记24:15:约书亚对百姓说:“若是你们以事奉耶和华为不好,今日就可以选择所要事奉的……至于我和我家,我们必定事奉耶和华。”——明确要求选择“这一个”,而不是试图两边兼顾。这些经文都指向同一个核心:真正的忠诚不是可分割、可妥协的。当两个权威或身份的要求互相矛盾时,人不可能长期维持“双重事奉”而不产生严重的内在冲突。

权力核心的渗透风险

香港立法会并非一般地方议会,其职权具有明显的由国家主权衍生的性质,包括制定涉及国家安全、选举制度、中央与特区关系等核心领域的法律;审批庞大公共财政支出,间接影响国家资源分配, 对特区政府施政(包括保安、政制及内地事务等部门)行使监察权及在特定情形下参与行政长官产生或免职程序。

上述职权均属国家主权在特区层面的具体授权与行使。允许同时对外国负有法律效忠义务的人士参与此等权力核心,等于在宪制架构内为外部势力影响特区管治预留了合法、可操作的制度通道。此风险在2019年后的国家安全形势下,已不再属于理论假设,而是具有现实基础的严峻挑战。

虽然现行《基本法》和《立法会条例》已对国籍设有限制:非中国籍或在外国享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仅可在功能界别中占全体议员总数20%以内的议席。此规定本身已清楚表明,立法原意认为国籍身份与议员的政治忠诚及管治适格性存在直接关联。然而,现行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对已取得中国国籍但同时持有外国国籍及护照的人士,几乎未设任何实质限制。此种“中国籍+外国护照”的状态,在法律上仍构成双重效忠事实,却未被纳入最严格的资格审查范围,构成严重的逻辑与制度不一致。

逻辑断裂的灰色地带

自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以来,“爱国者治港”已成为特区管治的核心原则,并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选举委员会及国家安全委员会等环节得到全面落实。惟在立法会这一最具广泛代表性与公开性的机关,却仍容许双重国籍人士无限制参选及履职,与整体“爱国者治港”制度的逻辑彻底性及一致性存在明显落差。

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参选及就职时放弃一切外国国籍及外国永久居留权,并非基于狭隘的排外情绪,亦非意在收窄人才来源,而是出于以下最基本的宪制考量:1. 维护国家主权在特区层面行使的纯粹性与安全性;2. 确保议员效忠承诺的客观可验证性与公众信任;3. 堵塞外部势力利用身份漏洞影响特区管治的制度性风险;4. 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在最高民意机关的彻底性与一致性。

制度保护而非个人否定

在当前国家安全形势与“一国两制”实践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继续容忍此一制度漏洞已不合时宜,亦不负责任。建议有关当局尽快透过修改《立法会条例》、作出新的法律解释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等方式,明确规定:所有立法会议员必须在参选及就职前放弃任何外国国籍或外国居留权,方符合真正符合“一国两制”政治伦理的效忠要求。

这不是对个人的否定,而是对管治制度最起码的保护;不是收窄民主参与,而是为了确保香港的管治权力始终掌握在对国家及特区忠诚清晰、单一、无可置疑的人士手中。既是对国家安全的必要保障,亦是对“一国两制”长期行稳致远的真正负责。

作者谢钧睿是一名中六学生,尝试以GenZ新角度为香港寻求突破,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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