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法团改革第一步——松绑业主身上的制度枷锁!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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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新一届立法会针对宏福苑大火及法团乱象展开改革讨论,多名议员及政府官员提出多项法团与大维修改革方案,包括提高业主大会决议门槛、规范授权票使用、厘清业主大会程序、强化承建商监管机制等。这标志着法团制度改革已进入特首李家超强调的“系统性改革”的讨论范围,对于推动制度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在公众意见中,一种较为主流的理解是:由于业主立案法团代表的业主自治在大维修中失灵,因此必须大量引入政府监管与专业第三方机制来弥补漏洞。这些手段当然会有作用,然而这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真正的问题不是自治失灵,而是业主长期被制度性枷锁束缚,无法行使自治权利。如果改革只是止步于增加更复杂的监管流程,而没有将自治权还给利益最直接相关的人士 ——业主,那么我们可能只是换回更高的合规成本,而看不到最有效的监督发挥作用。

业主选出的法团,
为何反过来背叛业主?

香港不少屋苑业主都知道,想要推翻一个已成立的法团绝非易事。宏福苑业主历时九个月重组法团,已是全港罕见的胜利案例之一。我们要问,既然法团是业主投票选出来的,为何会签下违背业主利益的巨额合约?为何业主要推翻一个失职法团,花费时间要以年计算,且胜算极低?

其核心原因在于,现行制度下,法团的权力极度膨胀,而业主监督权却被削弱。首先,现行制度对大维修的资讯公开要求极低,业主往往在合约签署、事实已成后才知晓细节。此时,法团已利用法律赋予的代理权,将全屋苑业主绑定在附带高额违约金的合约上。

其次,即使有足够数量的业主想要重组法团,现任法团在会议召集、议程安排等步骤上掌握 议程实权。这种“自己审自己”的明显制度漏洞,让法团有充足的空间利用行政手段拖延、阻挠业主联署。加之法院的起诉路径漫长且昂贵,使得原本属于业主的所有权无法行使。这种不对等之下,使得法团在面对围标集团的诱惑时,背叛业主利益的违约成本极低,而业主的纠错成本却极高。

因此,如要真正加强业主参与,不能只停留在延长通知期、提升会议门槛方面,而应包含以下两项实质权利:

第一,合约冷静期:针对重大工程设立法定生效窗口。在公示期间内,若一定比例业主提出程序异议,合约应自动进入暂停核查状态,打破“签署即定局”的潜规则。

第二,召集权分离:当联署达到一定比例时,会议召集权应自动产生,无需法团批准或主持,从而杜绝现任法团阻挠弹劾的特权。

授权票的改革方向,
能反映业主真实意愿吗?

针对空白授权票,流行的改革意见是设定票数限制或提高出席门槛等,当局也公开表明将严格规管授权票使用,并考虑与工程费挂钩的阶梯式投票门槛等加辣措施。

虽然这些方案提高了围标成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授权票本身存在的问题,在数亿元金额的大维修工程面前,围标集团仍有动力派出更多人头分散持票,并在现场一致地行动。

事实上,授权票的最大问题不在于数量或比例,而在“模糊”,因为不明示授权者的立场,而留给围标集团上下其手的空间。在商业上,此问题早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即公司治理的代理权征集规则(Proxy Solicitation Rules):强制要求授权票必须列出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附带投票立场说明,禁止空白授权。如现场临时增加或改变议程,授权票作弃权处理。

当纸上写着“在12月1日的大维修议案中,我授权X先生代表我在3亿元维修议案中投赞成票”时, 这份授权票就是一份有法律责任的代理授权。业主会立即警觉:“3亿元?我为什么要赞成?有其他选择吗?”——这会大幅推高围标集团的征集门槛,因为他们无法再透过模糊其辞来骗取信任。

我们应剥离授权票背后的人情色彩,将其回归为决策工具。强制要求授权票与具体议案立场绑定 ,让业主直接选择“我支持3亿元维修方案”,而非只是授权一个人为自己投票,做到“投政策不投人”。只有当代理人失去自由裁决的空间,那些试图透过诱骗业主签下空白授权票的玩法才会彻底失效。

引入第三方审计,
可以取代自治监督吗?

立法会讨论和社会舆论中,“引入第三方审计”被视为重要改革方向,部分议员和政府官员提出要 由政府牵头引入审计和监管机制以加强流程透明和风险控制。

这类诉求背后有合理的担忧:现时的自治机制未能阻止悲剧发生。然而,在一个权责对等的制度 设计中,有一个基本原则:谁承担失误的后果,谁才应有决策权。

我们先问一个问题:谁来承担监管失误的后果?

答案是业主,在大维修之后,最终承担安全风险与金钱损失的是每一个业主与家庭,而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承担的是流程审计与合规判断的责任,他们不需要为工程成本、合约条款的合理性承担最终责任。因此在监管的动力上,没有人可以替代业主自身。换言之,监管人员关注的是“是否按照流程做事”,而业主才会关心“是否值得”。

因此,仅靠专业审计,并不能取代业主参与决策。只有赋予自己出钱、自己用几十年时间承担工程后果的业主阻止错误工程的权利,才能够落实最有效的监督。

成立专门监管局,
是否可以解决问题?

另一种常见的建议是,成立专门的监管局统一业界的维修标准,负责制定标准、监督工程等,然而,现实情况已经证明,只靠增加监管本身不能阻止围标。

宏福苑案例中,大维修虽然用了“招标妥”,但仍让极可疑的工程顾问公司中标,其后透过极度夸大工程难度、操控评分权重等手段让属意公司高分入围,导致招标妥不仅未能拦截明显不合理的围标公司,反而成为天价工程的合法挡箭牌。

太阳底下无新事,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史蒂格勒(George J. Stigler)在1970年代提出的“监管捕获”( Regulatory Capture)理论早已预见此事:原本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设立的监管机构或制度,逐渐被其所监管的利益集团所“捕获”。利益集团比一般民众更有动力、也更有资源研究规则。最终,监管不是服务于弱势的业主,反而被诱导制定有利于围标集团的规则。在这种状态下,监管不再是防线,而变成了利益团体用以排除竞争、擡高门槛并赋予自身“合法性”的行政工具。

具体到围标上,围标集团发现,只要在程序上完全配合市建局的要求,这份标书就带上了官方认证的光环,结果是当业主质疑工程价格过高时,法团可以理直气壮地回应:“这是经过‘招标妥’流 程选出来的,程序完全合法。”监管机制原本是用来约束法团的,现在却成了法团抵御业主质询的 “防弹衣”。这种程序合规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是成立新监管机构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

监管捕获的另一个后果是,它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建构了一个“排他性的高墙”。既然有了招标妥,政府和业主会产生一种错觉:只要加入这个计划,自治责任就完成了。这导致业主疏于对标书内容的实质审查。围标集团可以利用这种心理,在标书细节中加入极不公平的违约条款或变更条款。因为监管机构只负责“流程合规”,不负责“合约细节的合理性”。监管的存在反而麻痹了业主的警觉,让原本业主监督力量在“官方已介入”的虚假安全感中萎缩。

因此,监管虽然有用,但无法完全取代业主在治理中的角色。

聚焦资讯透明
降低就错成本

既然外部监管无法完全防范“监管捕获”,改革的重心必须回归到降低业主的监督成本,与提高围标集团的作恶成本上。

第一,必须实现资讯完全透明公开。现行制度下,获取资讯的高门槛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剥夺。改革必须确保业主能低成本、无障碍地取得工程细节、财务数据及关联关系。立法应强制要求法团在决策前提供充分的质询时间和空间,确保业主有足够时间检查问题。只有当资讯获取不再“山长水远”,监督才具有实质意义。

第二,必须尽力降低纠错成本。 这种低成本应贯穿招标、合约执行、以及推翻和重组法团的整个过程。制度应为业主提供即时生效的纠错工具,例如在重大决策后的法定冷静期,以及当达到业主比例门槛时自动激活的、现任法团无权阻止的会议召集权。我们要打破“一旦入局、满盘皆输”的困境,让纠错不再是一场耗时数年的马拉松,而是每个业主都能随时行使的法定权利。

自治不是问题
不充分自治才是

面对宏福苑的惨剧,以及令全港业主头痛的围标问题,我们最应反对的是那种“业主自治已失灵”的声音。

自治之所以失灵,并非因为业主缺乏智慧或专业性,而是因为现行制度将业主困于“资讯匮乏、纠错极难”的弱势地位。

不应因为自治不充分导致的问题而否认“业主自治”,正如我们不会因为股票市场有欺骗就禁止召开股东大会,而是透过完善代理权征集、强化董事信托责任来保护股东,而法团改革也应如此。我们需要的是更充分的自治——让业主能够无障碍地召集会议、无门槛地获取资讯、低成本地罢免失职者。当业主的自治权被真正松绑,那双“睇实自己银包”的眼睛,将比任何外部审计都更加锐利。

守护公平规则
真正赋权基层

宏福苑的火不但烧出了建筑安全的隐患,更烧出了长期被忽略的法团体制问题。在系统性改革的讨论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真正有效的监管,不是由外部执行机构来负责,而是让最熟悉现场、最关心后果的业主,具备实质的监督权与纠错权。行政力量的职责,应是作为“公平规则的守护者”,确保每一个法团决策能真正代表业主的利益。

正如笔者曾撰文指出:“香港作为一个高度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我们的商业文明讲究契约精神、透明度和权责对等。但在影响数百万市民安居的基层治理上,我们却长期沿用着一套落后、封闭且极具破坏力的集体主义旧制。”我们不能一边在金融市场推行全球最严格的披露准则,一边在屋苑治理中纵容不透明的权力垄断。只有当业主不再被落后的制度枷锁捆绑,自治的韧性才能真正显现,宏福苑的悲剧才不会在香港重演。

作者刘轩霖,现任大型科技公司质量架构高级工程师,曾任香港中文大学公司治理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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