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勋|北部都会区专属法例——香港增长引擎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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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刘国勋

据传媒报道,政府将于星期二(3月17日)公布北部都会区专属法例,并计划在年内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作为香港未来的增长引擎,北部都会区的规模与定位远超一般城市规划,涉及土地整合、基建投资、跨境合作、产业政策和城市治理。国勋一直提倡,面对全球快速变化与科技日新月异,北都规划必须引入创新思维与动态调整,而专属法例正是推动发展提速提效的关键。

全球经验证专属法例是成功基石

放眼世界,许多新发展区——无论是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还是科技新城——都透过专属法律或条例来确保政策稳定性与制度创新。这些安排不仅是行政管理的工具,更是吸引投资、推动产业落地的重要基础。

迪拜自由区:设有独立公司法、税制和劳工规范,与全国法律不同,形成高度灵活的制度环境,吸引大量跨国企业落户。

新加坡裕廊工业区:在全国性框架法的基础上,授权法定机构裕廊集团(JTC)制定具体规章,既保持制度一致性,又能针对工业区的特殊需求作出灵活调整。

中国前海、临港:作为国家级改革试验区,均有专属条例,承担制度创新、对外开放和高端产业集聚的使命。深圳前海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多次修订,令合作区的定位、管理自主权、建设模式创新及法治环境均得到明确保障。上海临港则于2022年施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以“五自由、一便利”为核心,推动人才、投资、数据等差异化政策,打造制度型开放的新高地。

专属法例支撑北都履行特殊使命

北部都会区作为香港经济新增长引擎,必须有专属法例支撑,原因包括:

法治保障:传统法例难以支撑新兴产业,专属法例能确保政策具备持续性与可预期性。

制度创新:突破现有法例限制,简化程序,推动土地整合、跨境基建协调、城市数据共享等新模式。

跨境协同:与深圳前海、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紧密衔接,专属法例能建立跨境要素流动的法律基础。

投资信心:外资与基建投资者需要明确法律框架,专属法例能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有别机构条例兼顾法规与效率

香港过去亦有为个别区域或项目“特别立法”的先例,例如机管局、港铁、西九文化区等均有专属条例,确保其在航空、铁路及文化范畴能高效运作。然而,这些条例本质上是“机构法例”,主要规范单一法人或公共机构的营运。相比之下,北部都会区是一个庞大的区域发展计划,规模占全港三分之一土地,涉及跨境协同与多元产业落地,其复杂性与影响力远超任何单一机构。因此,北都专属法例必须是一套“框架下的授权法”,而非“机构条例”的翻版。

政府拟订的专属法例将兼顾现有法规、社会共识及发展效率,在专属法例的大框架下,可应对快速变化的场景,若日后有个别情况需要处理,则可以附属法例的方式立法,无需为不同情况逐条修改。附属法例亦会交由立法会审议,就条例提出修订或废除。主法例提供基本框架,并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指定范𤴆制定附属法例,处理技术细节。

这样既能避免主法例过于繁琐,又能保留弹性,让政府在面对新产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合作模式时能快速调整。这种模式既能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又能保持灵活性,是香港制度环境下的务实选择。在保障法治的大前提下,做到制度创新,推动跨境协同效应,并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增强企业的投资信心。

作者刘国勋北部都会区咨询委员会委员,第七届立法会议员,民建联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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