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赋权解锁电子设备——西方国家可以,香港特区不可以?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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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冯炜光

近日伊朗突然遭美国和以色列军事空击,香港人可能把注意力放在股市和油价波动上。 然而这事也突显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美国凭着超级大国的力量,肆意对别国进行外科手术式的打击。伊朗则因为被渗透而至其领导层“一镬熟”。因此,我们必须有综合的国家安全观,有警觉性,也应筑好国家安全的堤坝。必须指出,若每个人都心中有国家,都爱护这个国家,是不会因为国家安全的实施细则而受影响的。

细则平衡国家安全与个人私隐

以近日刊宪的《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为例。有黄丝呱呱叫,说影响嫌疑人私隐,说警方滥权。这若不是别有用心,便是曲解了措施对涉嫌人的权利的保护。

若市民本着爱护国家,尽好市民责任,配合警方把其电子设备解锁,又有何问题?警方又肯定不会把受涉嫌人电子设备内的私隐,作为八卦,公诸于世。除非这些讯息涉及国家安全,有查案的需要,有呈堂的需要;那当然另作别论。

更何况今次修订未强迫被告自证其罪。《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1条规定“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为切实保护这一人权,本次修订专门规定被告按要求提供密码、披露电子设备内信息这一行为,不得在后续实体刑事程序中成为针对被告的不利证据。从条订内这一安排可见,特区政府是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被告的权利中,维持平衡。

法庭把关不随便赋权警方解锁

诚如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于3月24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强调,警员必须基于国安原因,取得法庭手令才能搜查,“并非随随便便可在街上,要求市民取出电话及密码”。赋权警方解锁被告电子设备密码,是有法庭把关的,绝对不是执法机关说解锁便能解锁的。这个由法庭把关的安排,符合普通法原则,香港也一贯如此。

套用邓炳强局长在立法会上所言,若有人“用沙发顶着门”阻止警方入屋搜查单位,该人可能违反“阻差办公”;与若有人拒绝提供电子设备的密码予警员调查情况相若,“道理都是一样”,故修订设罚则属“非常合理”,而相关法例也见于英国、澳大利亚及新加坡等。更何况香港法庭早有先例。香港高等法院也曾在判例中认定,法律可赋权调查机关(相关该案中被赋权的是证监会)要求受调查人士、管有有关资料的人士等提供被检取电子设备、电子账户的密码。

普通法国家早有国安取密措施

至于有报导指有外国AI在香港公司担敏感资料因而外泄。这根本是上纲上线。自诩尊重人权的美西方很早便有类似措施。很多普通法国家都授权侦查机关要求提供电子设备解锁方法。

英国《2000年调查权力规管法》专设第III部“加密电子数据的调查”,规定警察等获授权的人员如合理认为出于国家安全、预防或侦查犯罪或为了英国的经济繁荣所必须,而又不能破解该加密数据,则有权要求掌握密码者披露加密数据。澳大利亚《1914年犯罪法》第3LA条也规定,获得裁判官授权的警察为获取电子数据,可要求掌握电子数据保护措施的人提供任何合理、必要的信息和协助。新西兰《2012年搜查和监视法》第130条、爱尔兰《2001年刑事司法(盗窃和欺诈罪)法》第48条、新加坡《2010年刑事诉讼法》第39、40条也有类似规定。若细心看一下这些西方国家的条例日期,早便有类似安排。

为何不见有身处这些西方国家的公司担心泄露敏感资料?还是那种西方媒体深入骨髓的傲慢,盲目认定——西方国家便一定能平衡国家安全和尊重人权包括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和香港特区便不能。

没有限制居民通讯自由和秘密

再细心看这次修订,实际上没有对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施加新的限制。修订前的《实施细则》已授权警务人员搜查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证据的电子设备(包括破解该设备),本次修订只是增加了要求提供解密方法的授权,以使警务人员能切实行使已有权力,没有额外再限制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诚如邓炳强局长所言,现时修订只是让警方能省回宝贵的侦查时间。然而在维护国家安全上,时间是很关键的。

总而言之,今次修订只是让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措施方面和西方国家看齐。外国媒体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理由。要求对嫌疑人的电子设备解锁也是要经法庭赋权的。纵使有情况异常紧急情况,警方必须在事后向法庭解释。再者,香港在金融监管方面也早有案例。更重要的是,若你从来没有做过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当个好市民,配合警方作调查,又有何问题?

作者冯炜光是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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