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完善性侵儿童案件审讯制度(下):法律需兼顾公义与善意
来稿作者:杨乐思
《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生效后,或有更多涉及儿童性侵犯的个案出现。近日特区政府正就“完善性罪行法例”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为检视相关制度提供了契机。笔者在《来稿|完善性侵儿童案件审讯制度(上):别让司法成为二次伤害》中,从刑事罪行框架和创伤证据进行分析。看见问题只是第一步,若要真正减少受害儿童在司法过程中的二次伤害,同时维持公平审讯,制度上仍需要更具体的安排。
借鉴经验优化作供安排
目前的预录主问证供和电视直播盘问机制是一个重要起步点,但存在明显限制。在长期性侵案件中,儿童多数仍要在审讯日接受即时盘问。面对长期性侵常见的“记忆碎片化”和“延迟披露”,现行制度距离一套更能顾及创伤经验、尽量避免再次伤害的安排,仍有一段显著距离。
英格兰及威尔斯《1999年〈青年司法及刑事证据法〉》第28条容许合资格的儿童或脆弱证人,提早在法官监督下完成录影盘问,之后再在审讯时播放片段。这样受害人多数毋须在审讯时亲身作供,法庭也可在受害者记忆仍较清晰时完成盘问。相关评估显示,这种做法与传统做法相比,整体定罪率相若,而且不会打破控辩双方的权力平衡,更可减少重复作供带来的压力 。对香港可以于部分案件试行,并由法官把关补充盘问的机制。
让调查及审讯顾及创伤
单靠调整证据形式不足以解决问题,受害者在调查及上庭过程中被“二次伤害”,往往与提问方式以及程序设计有关。 警方及检控人员应接受系统性培训,学习如何顾及创伤经验,避免儿童在调查阶段情绪仍未稳定时,追问最具冲击性的细节,并应更多采用开放式、非责备性的提问方式。 美国伊利诺州就要求新入职警员在宣誓前,必须完成相关培训。
除盘问安排外,制度支援同样重要。英国设有独立性暴力支援人员,在整个刑事程序中提供保密支援,协助受害者了解权利和程序,而纽西兰奥克兰与旺阿雷则设有性暴力专门法庭,由专责个案经理协调程序,并配合顾及创伤经验的审讯,减低受害者面对法律程序时所承受的压力。
这些经验对香港而言,除检视法律条文外,亦有需要同步强化前线培训、程序设计和支援配套。这不单涉及加强前线警员、医护、检控官和法官的相关培训,也包括进一步发展更多“一站式”危机支援中心,把辅导、法律支援和法医检验整合,减少受害人在不同程序之间反复奔走和重述经历, 从制度层面减少二次伤害。
条文应落实诱识行为规管
很多儿童性侵案件的核心不只是单一的性行为,而是成年人以教师、教练、宗教领袖、亲属或照顾者等身分,长期利用信任、依附和权威诱导和操控儿童。今次咨询文件亦建议新设“性诱识”(sexual grooming)罪行,针对部分施虐者先透过互联网或其他渠道结识儿童,刻意建立信任,再在见面时作出性侵犯。这类罪行框架的作用是及早介入阻止施虐者展开剥削,而不是等到实际侵犯已经发生才处理 。
下一步不只是要否增订罪名,更关键的是如何清楚界定哪些关系属“受信任地位”、哪些行为构成诱导或滥用。 只有将条文写得清楚,并且切合实际情况,法律才能发挥保护作用,也有助公众理解相关行为界线,发挥一定的教育作用。
完善儿童性罪行审讯制度,并不是要削弱“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而是在坚守公平审讯的前提下,把创伤对记忆与作供能力的影响纳入法律框架之中,并以更合乎儿童发展需要的方式设计制度。今天面对的不只是更多被看见的个案,更是一次重新设计制度的机会。而香港需要的,是一套既能减少二次伤害,又能充分保障被告公平审讯权利的法律框架。
作者杨乐思现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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