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协|“斩件式”保障加剧同工不同权 平台经济立法不应修修补补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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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李庭丰

近年,全球劳动力市场经历了深刻的结构性转型,数码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以颠覆性的姿态重塑了传统的劳资关系。在2023年的估算,本港的平台速递员和网约车司机约有11.4万人。平台的大量增生,衍生的问题正是平台工作者因就业定义模糊下,劳工权益在未有法例规管下需要重新制订。政府近期终于向立法会提交了《完善数码平台工作者工伤补偿机制》的拟议立法框架,踏出了规管的第一步,值得嘉许。当局以“先工伤、不界定雇佣关系”的务实路线起步,在政策操作上固然有期望尽快为外送员提供基本安全网的考量。然而,从劳工政策与社会发展角度审视,这种策略实难为整体平台工作者筑起真正且稳固的防护网。

平台其他技工群体面临权益真空

首先,现时的修例框架对“平台工作者”未有提供全面且清晰的法定定义。拟议的框架现时将焦点局限于餐饮及货物外送员,却将同样高度依赖平台、同样面对风险与演算法剥削的网约车司机,以及其他透过应用程式接单的家务助理、维修技工等类似散工群体等排除在外。

这种“斩件式”的保障衍生出两个问题:第一,它令工作者内部出现“同工不同权”落差,剥夺了非外送类平台工作者应有的工伤与劳工保障。第二,香港仍然依赖连续受雇规则来界定雇员身分,但相关标准和数码劳动模式明显有所不同亦难以适用。如我们仍然坚持不为所有工作者提供定义,他们就会处于欠缺基本权益的灰色地带,这与1968年立法的《雇佣条例》核心目标“为香港雇员提供基本的雇佣权益保障、福利规范及劳资纠纷调停基础”有一定距离。

“摊分赔偿”机制缺乏清晰准则

更令人忧虑的是,目前的立法建议对于平台工作者的最低收入保障、跨平台赔偿摊分执行细节几乎只字不提。在2010年首个最低工资水平实施起,法例以时薪为基层劳工设定了收入底线;但在平台经济下,工作者往往按件计酬。平台则掌握了定价权,可随时因应任何原因而单方面下调基础服务费,工作者缺乏最低收入保障。他们为了维持生计,只能延长工时、接单更多,以至超速行驶,长期下对其健康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均构成危险。

此外,针对工伤发生时的“摊分赔偿”机制,缺乏清晰的法定计算准则与强制性的数据共享机制,工作者的权益和现时《雇员补偿条例》有所落差。虽然当局提出若工作者同时服务多个平台,各涉事平台须分摊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充满灰色地带。工作者在同时登入多个应用程式前往取餐期间发生意外,各平台应按什么比例摊分保费与赔偿?若容许平台自行制订基准,为将利润最大化,未有法律规管下基准容易沦为平台之间互相推诿的借口,最终受害的依然是苦等救命钱的受伤劳工。

申诉机制漏洞直接加大平台权力

如果说薪酬是劳动的果实,那么“演算法”(Algorithm)便是平台经济中隐形且无处不在的资方。演算法不仅控制了派单逻辑与路线规划,更掌握着对工作者的评分,甚至是决定谁被“停权”(即永久封锁帐号、剥夺生计)的生杀大权。可惜的是,现时的立法框架对“停权”申诉机制同样未有提及。许多平台工作者曾遭遇系统误判,可能因为消费者的恶意投诉、交通挤塞超时、或是应用程式自身的定位故障,而遭人工智能“解雇”处分。

如果缺乏法定要求,平台毫无动机重新设立人工申诉渠道和向工作者赔偿损失,将所有成本置于工作者。如他们要提出异议,现时只可依赖漫长、繁复的劳资审裁处或法庭程序。对于手停口停的基层工友,等同变相剥夺他们寻求公义的权利。对比台湾近期通过的《外送员权益保障法》,当地不仅明文规定平台必须建立内部的法定申诉系统,更引入“错误停权补偿”条款。若经调查证实平台无理解雇,必须向工作者支付经济赔偿。这种机制直接增加了平台滥权的管理成本,促使资方作出决定前必须更加审慎。

借鉴国际经验确立保障时间表

平台企业透过科技创造经济价值与消费便利,但绝不能以将经营风险与社会成本全数转嫁予基层劳工及公共医疗体系为代价。对平台工作者的保障不应止于意外发生后赔偿,否则他们的保障只会永远比一般雇员更为差劣。参考外国例子,不论欧洲及亚洲均有国家及地区针对平台工作者进行立法,特区政府应展现更大的施政魄力,尽快为后续的全面立法提供清晰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在制度建设上,当局应考虑分三步处理:

首先,从《雇佣条例》或其他立法方向正式定义所有平台工作者。韩国雇佣劳动部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将平台工作者定义为特殊形态劳动者,同时将其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网络中;英国最高法院亦在针对Uber的判决中,清楚说明网约车司机因为处于依赖和从属于平台,他们在系统增加收入的方法只有增加工作时间,因此明显属于劳动者,确立了“Limb (b) Worker”(介乎雇员与自雇之间的工人)法定第三身分。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22年亦有提出类似建议,将平台工作员以“依赖劳工”(Dependent worker)作定义,并以经济上依赖平台为论据。在被确切定义下,方可以使工作者享有法定权益并具有法理依据处理其他问题。

第二,强制设立“具法定约束力的人工快速申诉机制”规定主要数码平台必须设立专责的争议处理部门,并制定法定的回应时限(例如14天内必须给予书面回复)。不论欧盟、英国、韩国和台湾均有要求平台或以公共机构设置申诉机制处理争议,如英国就以新设立的公平工作局(Fair Work Agency)负责执法,韩国则以专门的劳资关系委员会并要求具备集体协商机制,明显将工伤以外的议题透过机制处理,改善劳资权力差距。为此,当局应要求平台设立人工快速申诉机制作为初步处理,如问题仍然未能解决,应考虑以劳工处设立专门针对平台经济的快速调解及仲裁小组,整体降低工作者的维权门槛。

第三,落实全面衔接《雇员补偿条例》的赔偿方案及基准时薪。参考韩国经验,政府可透过三方协商机制,为平台工作者制定合理的“指导性基准费率”,确保其换算后的实际时薪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从根源减少因抢单而导致的职业安全隐患。工伤的处理上,接轨《雇员补偿条例》变相令他们得到与一般雇员的保障水平,同时考量到平台工作者工作量和收入均相对浮动,应考虑在立法时订立每月最低收入的规定,使工伤保障成为可自理生活的一部分。

在上个月的国际劳工大会中,《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获得通过,公约希望保障所有平台劳工,不论其就业身分为何,均可享有基本权利与适当保障;同时充分认可数码平台所带来的发展机会。本港上一个现代劳工法例是在上世纪立法,劳工法例亦应与时并进,以新时代新思维处理。在享受平台经济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亦必须以规管形式平衡工作者与数码平台之间的权力失衡,进一步保障尊严劳动和鼓励基层就业,迈向公平、共赢与可持续的长远发展。

周乐和是民协政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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