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五日连环狗只袭击血案 暴露动物管理三大失责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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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高松杰

过去五日,香港接连发生多宗狗只袭击人类及动物的严重事故,累计造成一人死亡、一只猫及两只狗丧命,另有两人受伤。从元朗YOHO大型犬咬毙两只小型犬,到打鼓岭狗场女负责人被寄养唐狗噬毙,血腥的画面与急促的频率,令社会各界为之震动。笔者没有任何偏见,曾养过几只狗,也非常爱护小动物。正因如此,这一系列悲剧不应被视为偶然的“意外”,反而暴露了本港在犬只管理、狗主责任及法律规管上的三大失责:狗主管理失责、法律罚则失责、政府执法失责。政府实应尽快检视现行法例,大幅加重罚则,并明确要求狗主承担主体责任,否则同类惨剧只会不断重演。

五日连环狗只袭击血案
由放养仓狗到致命唐狗

第一宗案件发生于8月16日凌晨,元朗横台山邱屋村一只白猫遭一群由货仓放养的唐狗围攻噬咬,最终伏尸地上。据了解,白猫爪甲有修剪痕迹,相信并非流浪猫;而有村民指出,该群仓狗过往至少曾咬死另外两只猫,即使贴出街招要求狗主管束,情况依然未有改善。

翌日(8月17日)下午,元朗YOHO发生轰动全城的狗咬狗惨剧。一只体重逾50公斤、未系狗绳的混种西班牙马士提夫獒犬“拉里”,接连攻击并咬死一只比熊犬“薇薇”及一只贵妇狗。网上影片显示,“拉里”咬住比熊犬不放,场面令人心碎。事件曝光后,全城追寻“拉里”主人,渔护署介入调查,52岁伍姓狗主翌日被捕。据悉,“拉里”早有前科,今年7月曾咬伤另一只哥基,亦曾因掘洞逃跑而被扣留。最终狗主虽签署放弃犬只同意书,但仍坚称“拉里”温驯,不愿牠“还命”。目前伍姓狗主被控两项“容受大型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罪,“拉里”则被隔离观察。

8月18日,石澳村路一名53岁男子踩单车经过停车场时,遭一只约60公斤重的大黑狗咬伤右脚小腿,当时狗只配有狗绳,但仍造成流血受伤。事主事后送院治理,渔护署表示正联络狗主及伤者调查。

8月20日早上,渣甸山祈礼士道一名44岁女途人送女儿上校巴后独自回程,突遭一只从独立屋冲出、逾20公斤重的大狗扑上身上,咬伤及抓伤左边肩背,手臂亦留有伤口。涉事狗只当时并无系上狗绳,幸得屋内佣人及时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渔护署正跟进调查。

同日傍晚,最严重的悲剧发生。打鼓岭坪洋村一间“狗酒店”及犬只训练中心的33岁女负责人,被发现倒毙在狗舍旁草地,身上有多处撕裂伤痕及动物咬痕。警方翻查闭路电视后发现,女事主在喂饲一头寄养的混种“唐狗”后,欲将牠带回狗笼,但狗只不肯入笼并突然反抗袭击,过程历时约一分钟,女事主被咬颈、膊头约十秒,最终伤重不治。涉事狗只的芯片显示为“唐狗”,但相信拥有比特斗牛㹴血统,年仅一岁,雄性,约1.5米长、1米高、30公斤重,于九日前才由狗义工带到上址寄养,等待领养。渔护署已将狗只带走。

有主之狗管理失控
风险皆由社会承担

这五宗案件虽然发生在不同地点、涉及不同品种的狗只,但背后有着极其相似的结构性问题——大部分肇祸狗只都是有主人或有人管理的“有主之狗”,却因狗主或管理者的疏忽、侥幸与不作为,令犬只的攻击本能演变成致命事件。

无论是放养仓狗、YOHO的“拉里”、渣甸山从独立屋冲出的大狗,还是打鼓岭狗场的寄养“唐狗”,牠们都不是无主野狗,而是本应受到约束和控制的犬只。当狗主或管理者没有妥善履行责任,风险便直接转嫁给公众、其他动物,甚至饲养者自身。

以“拉里”案为例,牠体型巨大、有咬伤其他狗只的前科,亦曾掘洞逃跑,但狗主依然没有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既未确保围栏稳固,也未在公众地方系上狗绳,最终酿成两只小型犬惨死。狗主事后仍以“牠很温驯”为由辩解,正是典型的不愿面对现实。“我的狗很乖”不应成为卸责的挡箭牌;犬只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大型犬的扑咬本能一旦触发,其伤害力往往超出主人想像。狗主有责任在事前评估风险、采取防范措施,而非事后以“意外”推搪。

现行法例罚则过轻
执法力度明显不足

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第23条,狗只在公众地方必须以狗带牵引或以其他方式妥善控制,违者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而《危险狗只规例》(第167D章)第9条则规定,体重达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只在公众地方,须以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狗带稳妥牵引,违者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及监禁3个月。表面上看,法例存在,罚则亦有,但实际执行效果却令人质疑。

渔护署数据显示,2023至2025年间,署方就犬只袭击个案(包括袭击人和动物)共提出679宗检控,即平均每年约226宗。表面数字不算少,但相对于全港估计数以十万计的犬只数量,以及日常在公园、街道、乡郊地带频繁出现的违规放养、不系绳行为,检控数字可能只是冰山一角。笔者在社区,常有街坊向我反映,很多狗主放狗时也没用狗绳,以致人心惶惶。现行罚则明显过轻,对惯常违规者缺乏阻吓力。以大型狗只在公众地方不系绳为例,最高罚款25,000元及监禁3个月,看似不低,但现实中不少案件最终只判处罚款,甚至因证据不足或情况轻微而不了了之。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狗主而言,罚款可能只是“成本”,不足以促使他们改变行为。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主体责任”的模糊。狗主或畜养人往往认为只要“不是故意放狗咬人”就无需负上刑事责任,而现行法例亦主要以罚款及短暂监禁作为惩处,未能充分反映犬只袭击对受害者造成的严重伤害。当事件涉及人命伤亡或严重伤害时,狗主是否应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例如“误杀”或“因疏忽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等刑事责任?

当局应全面检视现行法例,考虑按犬只攻击的后果分级加重罚则,并引入“狗主刑事责任”概念,让饲养者明白管束犬只不只是一纸规例,而是对公众安全的法律承诺。

倡议一:建立分级罚则,进行“危险犬只”动态管理

目前《危险狗只规例》主要针对“格斗狗只”及经法庭命令的“已知危险狗只”施加额外管制,全港只有29只持牌格斗犬只及18只“已知危险狗只”。然而,今次肇祸的“拉里”并非格斗犬,打鼓岭的唐狗亦非“已知危险”,却同样造成致命后果。这反映出现行以品种和法庭命令为基础的管制模式,无法有效应对实际上具有攻击风险的犬只。

政府应参考海外经验,建立更科学的“危险犬只”评估及动态管理机制。例如,当狗只曾发生咬伤人或其他动物的纪录,即使未被法庭定罪,渔护署亦应有权要求狗主采取额外措施,包括强制佩戴嘴套、接受行为训练、限制活动范围,甚至考虑将狗只列入“观察名单”。对于体型达一定标准的大型犬,在公众地方除须系绳外,亦应考虑强制佩戴嘴套,以降低突发攻击的伤害程度。

此外,罚则应与犬只攻击的严重性挂钩:若犬只造成他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狗主除面对罚款外,更应面临监禁刑罚,以彰显法律对生命的尊重。

倡议二:加重违规罚则,提高执法部门监督力度

现行罚则偏低,当局应修订相关条例,大幅提高违规饲养及管理不善的最高罚款额,并引入累进式罚则,对重复违规者加倍处罚。同时,应赋予渔护署及警方更清晰的执法权力,加强日常巡查,尤其在狗只聚集的公园、郊野径及乡郊地区,主动检控未系绳、未妥善控制大型犬只的行为,毋须等待袭击事件发生才介入。

更重要的是,罚则不应只针对狗主,亦应涵盖容许犬只在其处所内失控的场所负责人。例如,今次打鼓岭狗场女负责人本身是管理者,却在处理高风险犬只时遇袭身亡,这固然是悲剧,但也提醒业界必须遵守安全操作指引。当局应考虑对犬只训练中心、寄养场所、宠物酒店等引入发牌及巡查制度,要求场所具备足够的隔离设施、安全操作程序及应急预案,违反者可被停牌或罚款。

倡议三:源头减少风险,明确狗主“主体责任”

要真正解决犬只伤人问题,不能单靠事后检控,更须从源头强化狗主的“主体责任”。这包括:第一,饲养前的评估与教育。政府应加强公众教育,令有意饲养大型犬或具有攻击倾向犬只的人士,清楚了解其法律责任及潜在风险。可考虑参考外国做法,要求饲养特定体型或品种犬只的人士接受基本培训,学习如何正确控制犬只、解读犬只行为讯号,以及在公众地方的安全措施。

第二,持续的约束与训练义务。狗主有责任确保犬只任何时候都受到妥善控制,包括在私人处所内防止犬只逃脱。若狗只过往曾有攻击纪录,狗主必须采取额外防范,例如加固围栏、外出时佩戴嘴套及双重牵引,并寻求专业行为训练。若狗主未能履行这些义务而导致犬只伤人,应被视为“疏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对受害者的赔偿与责任承担。现时犬只伤人后,受害者往往只能透过民事途径追讨赔偿,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当局可研究设立“犬只伤人赔偿基金”或强制要求狗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确保受害者在遭受身体或精神创伤后,能够获得合理补偿,同时亦提醒狗主饲养犬只是一项带有社会责任的行为,而非单纯的个人自由。

建立文明养狗文化
确立狗主责任先行

这五天的一连串血腥事件,是香港社会的一记沉痛警钟。狗是人类的朋友,但大型犬或具有攻击倾向的犬只,若管理不善,随时可以成为致命武器。文明的养狗文化,不应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对动物的爱心,亦不应演变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特区政府必须果断检视现行法例,加重罚则,明确狗主的主体责任,并加强执法与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堵塞漏洞。渔护署作为主管部门,亦应主动承担起更大的巡查与执法责任,而非被动等待市民投诉或警方转介。只有当每一条狗绳都被系紧,每一个狗主都心存敬畏,香港的街道和社区才能真正成为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安全空间。

作者高松杰是“香港再出发”共同发起人,香港菁英会副主席,九龙城“家维关爱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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