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遭猥亵! 曾犯性罪行残疾男拒认罪 求情︰绝对最后一次

撰文: 田中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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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发生儿童遭猥亵案件。1名有性罪行前科的中年残障失业男子涉嫌猥亵1名10岁男童,事后给予男童10令吉(约18港元),受害人通知父亲报案,警方经调查后拘捕涉案男子。案件日前提堂,男被告否认控罪,表示自己是残疾人士,“其中一边眼睛看不见,脚也残缺”,同时求指指“恳请法官能宽恕我的过错,这绝对是最后一次”,法官经初步审理后,判被告先还押候审。

被告体型消瘦,皮肤黝黑,头发凌乱,左眼白浊,拄着金属拐杖行走,步伐似乎吃力。(网上图片)

超过10项刑事记录 包括2宗猥亵及性骚扰案件

当地媒体于今年11月报道,54岁男被告希山慕丁(Hishamudin Kumaran)由1993年至2008年期间,有超过10项刑事记录,包括2宗猥亵及性骚扰案件,曾干犯《刑事法典》第354条条文“蓄意侵犯他人贞洁”,最终被判罪成。

猥亵后给钱男童作“封口费”

希山慕丁报称信奉伊斯兰教,被指2025年11月8日晚上7时40分左右,在笨珍附近1间祈祷室内,猥亵1名10岁男童,事后给予男童10令吉(约18港元),相信用作“封口费”,受害人其后告知父亲报警求助。

被告疑在祈祷室内犯案,受害人遭到猥亵。(AI生成图片)

男被告眼脚双残

警方查看闭路电视片段后锁定疑犯身份,其后拘捕希山慕丁,案件同月14日提堂。男被告被警方押往新山地庭,可见其外貌消瘦,皮肤黝黑,头发凌乱,左眼白浊,被告拄着金属拐杖行走,步伐似乎吃力。

被告求寛恕:这绝对是最后一次

被告涉嫌干犯《2017年儿童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20年监禁和鞭笞,被告没有聘请律师,在庭上否认有罪,指出自己是残疾人士,“其中一边眼睛看不见,脚也残缺,无处可去”,加上无亲无故没有工作,迫使他住在祈祷室或清真寺,以进行传教和虔诚祈祷,同时“恳请法官能宽恕我的过错,这绝对是最后一次”。

法官下令被告还押候审

检察官反对被告保释,强调是次案件涉及儿童遭到性侵,属于严重罪行,加上被告并非初犯,一旦获准保释,他有可能对公众重犯类似罪行的风险。法官查看目前证据后,下令被告还押候审,案件将于2026年1月16日过堂,以提交相关文件。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