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男借钱给援交女要肉偿 假扮律师设局恐吓拍性爱片 重判囚10年
台湾台中市苏姓男子借款10万4000元(台币,下同,约1.6万港元)给从事性交易的女子,并约定可以“肉偿还债”,但女子认为已经还清,苏姓男子恐吓要告知对方家人,甚至伪装律师要求女子拍性爱片,否则要提出刑民事诉讼,迫使女子发生3次性行为,最高法院依对被害人照相、录音、录影犯强制性交等罪,判刑10年定谳。
苏姓男子2022年透过性交易认识女子,并陆续出借10万4000元,双方约定分期清偿或以性交抵债,不过双方2023年6月就债务是否已经偿还完毕、是否还需以肉体还债发生争执。
苏姓男子2023年6月底先向女子恐吓要将性交抵债一事,告知对方家人,又伪装成自己委任的女性律师,透过LINE恫吓女子,如果不按时性交就必须再支付30多万元(约7.5万港元)债务和违约金,且若不依指示发生新行为、拍摄性爱影片,更会提出刑事诉告诉。
女子被迫于2023年7月间三度与苏姓男子发生性关系,还任由苏姓男子以性玩具侵入口腔、下体、肛门,并拿手机拍摄性爱片。女子无法忍受,2023年8月间报警处理,警方搜索查扣苏姓男子手机、借据、女子身份证影本等物。
苏姓男子否认犯行,供称双方发生性行为都是经过女子同意,更没有恐吓对方,且是女子主动表示如积欠款项无法清偿时,欲以每次性交行为抵偿借款本金3000元(约750港元)。
不过,法院根据双方对话纪录、性爱影片、借据等卷证资料,不采信苏姓男子的说法,台中地院一审依三次加重强制性交罪,分别判8年6月至9年不等徒刑,应执行10年徒刑。
检方和苏姓男子均提上诉,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苏姓男子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无视女子性自主决定权,对于两性互相尊重彼此身体自主观念严重偏差,造成被害人无法抹灭的心理创伤。
二审指出,苏姓男子犯后未见悔意态度,至今也没有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态度难认良好,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违误,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案件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判决没有违背法令之处,量刑也妥适,驳回上诉而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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