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授谈吸毒入刑争议: 不能一刀切 核心在于行拘司法化
近期,有关“吸毒是否入刑”引发社会热议。相关资料显示,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到《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均延续了“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这一管控思路,也就意味著吸毒行为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反而更注重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矫治和管控,如强制戒毒、社区康复等,旨在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回归社会,而非单纯惩罚。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近发表评论对吸毒是否入刑展开法理性讨论,并表示,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政策与法律的设计必须精密、克制,避免简单化的“入刑”主张可能带来的法律界限模糊与个案不公。
关于吸毒应然的入刑:是否入刑仍具法理讨论空间
数据显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占比已从1999年的54.4%升至2023年的82.3%。在此背景下,被视为“小刑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微妙。
有法学观点认为,既然大量危害社会的行为被作为轻罪处理,那么同为不法行为、且可能面临剥夺人身自由处罚(如行政拘留)的治安违法行为,其性质也值得重新审视。罗翔表示,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小刑法”这一概念,那么根据该法可处行政拘留的吸毒行为,“自然也属于犯罪”。这为吸毒入刑的应然讨论提供了法理空间。
因此,罗翔指出,有关吸毒是否入刑的争论核心在于“行政拘留”。这种最长15日的处罚,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性上甚至超过某些刑罚,却由公安机关而非法院决定。因此,有法学观点主张将此类处罚全面纳入司法审查,若依此逻辑,吸毒等行为自然应归入刑法。
行政法的学者则强调在现有行政框架内,通过强化听证等程式来保障权利,并且在新修订的法律已规定,对未成年人适用行政拘留必须依申请举行听证,但对成年人则无此强制要求。
关于吸毒实然的入刑:关联行为已实质入刑,且法律定义复杂
在中国严厉禁毒的总体方针下,关于吸毒行为的法律规制实则存在精细复杂的区分。虽然单纯的吸食毒品未被《刑法》直接规定为犯罪,但其极易衍生出多种刑事犯罪,例如“以贩养吸”构成贩卖毒品罪,持有一定数量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然而,一个更深层的法律张力存在于对“毒品”的定义本身。根据法律,毒品不仅包括海洛英、冰毒等非法物质,也涵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者多达数百种并包括许多医疗用药。这导致了《刑法》与《禁毒法》在执法尺度上存在表面冲突:《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而《禁毒法》则预留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者予以治安处罚的空间。
罗翔认为,这一调整实为重要的制度进步,旨在避免对出于医疗目的的相关行为进行“一刀切”的刑事打击。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诸如患者家属为治疗罕见病而代购管制药品被起诉的案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对于确是出于治疗疾病目的,涉及管制麻精药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毒品犯罪。
最后,罗翔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真正的智慧不在于提出一个非此即彼的解决方案,而在于对复杂性的深切认知。
任何立法建议都必须直面两个核心拷问:第一,它是否能在严厉打击罪恶的同时,精准地辨别那些出于医疗自救等善意但触犯规范的行为,避免“一刀切”带来的不公?第二,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单纯地惩罚与威慑,还是为了教化人心、修复社会关系,最终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治理境界?
因此,与其执著于“入刑”或“不入刑”的单一抉择,不如审视法律体系是否已具备足够的精密与谦抑,能够在震慑犯罪与保障权利、执行统一规则与体察个案正义之间,找到那个动态的、不断调适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