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拐子佬拐卖儿童14人 曾入狱仍不知悔改 被判死刑已执行

撰文: 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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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四川达州的王浩文,自2001年开始伙同其他人拐卖了14名儿童。2006年,他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惟刑满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又先后拐卖10多名儿童。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对其作出死刑判罚。

今天(4月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王浩文十余年间偷盗十余名幼儿出卖,已被执行死刑。

王浩文。(央视)
王浩文。(央视)

1957年出生的王浩文自高中毕业后便一直没有稳定工作,1987年2月,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他离开家乡前往湖南岳阳一家芦苇场打工,并使用“王维”这一名字制作假身份证件,娶妻生子。1996年,他因在芦苇场开票套取现金被拘,之后再次潜逃。

2001年10月,王浩文在湖南岳阳拐卖儿童雷某某;2002年至2003年,王浩文在湖北黄冈、黄石、咸宁、荆州等地实施了一系列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他先后拐卖了11名儿童,其中一名6岁儿童因认知能力强无人收买,被王浩文遗弃在黄石市阳新火车站,后被警方找到。其他10名被拐儿童均下落不明。

2006年11月,王浩文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出狱后,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王浩文连续拐卖儿童6名。2014年4月至6月,王浩文将3名儿童卖到广东汕头。截至2014年6月,王浩文在多地流窜作案十四宗,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多年,前罪和漏罪合共拐卖儿童14人。

王浩文被捕画面。(央视)
被拐卖的儿童。(央视)

已被执行死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文以出卖为目的,偷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某文偷盗幼儿11人予以出卖,致被害人亲属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且为寻亲蒙受巨额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父母自杀未果、离婚,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王某文到案后对多数罪行拒不如实供述,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无悔罪表现。据此,对王某文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文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