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之谷】隐形债务成二手楼买家噩梦 两招自保慎防有心人

撰文: 子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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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宗涉及内地债务的二手楼交易纠纷,再次引起公众恐慌。事源事主去年购入新界东一个二手单位,查册干净,岂料申请按揭时始知业主遭内地债主透过新例追债至申请破产,同时物业被“钉契”,苦主近90万订金随时化为乌有。事件表面是跨境司法互认衍生的新现象,但细看时序,问题核心却不在于债务来自何方,而是在于香港物业注册制度的优先次序原则,被有心人乘虚而入。

先简述事件经过,事主于去年10月买楼签署正式买卖合约,并支付一成订金,其后合约于11月3日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期间买方律师查册显示物业状态良好,岂料到了11月底申请按揭时,事主被告知原业主正被申索债务。

原来原业主在内地欠债650万元。债权人更早在去年2月获内地法院裁定胜诉,并根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11月28日于香港登记追债通知书,再于12月23日登记破产呈请。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原业主在内地的借贷并未以香港物业作为抵押,但因被申请破产,其名下物业亦被“钉契”,不能交易。

应理解谁拥物业优先权

在分析这件事件前,有两点必须留意。第一,任何债务文件需要以在香港的土地注册处登记为依归。无论是香港本地产生的押记令,还是源自内地的债务判决,任何影响物业权益的文书,都必须在土地注册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权益优先次序取决于注册时序,而非债务来源。若文书在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则以签订日期作为优先排序的基础;若超过一个月才注册,则以实际注册日期为准。

在上述的个案中,原业主的内地债务虽早于签约前已存在,但其在香港注册的时间已超过签立日期的一个月,亦即是以11月28日为准,而这个时间晚于买卖合约注册时间(11月3日),按照法律原则,物业买家本应较债主享有较高优先权。

注册空窗期遭人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由买家签约到在土地注册处登记为有效的期间,中间有一个月的空窗期有机会被有心人利用。举个例子,业主在1月1日向财务公司借钱,但在1月30日,有关的债务文书才在土地注册处登记,这段时间内如业主将物业放售,买方律师查册时是不会见到任何警示。

而按过往的惯常做法——卖方律师收到订金后,再计算过物业交易价及尚欠按揭,当扣除买家一成大订后尚有余额的话,就会将订金放款予业主。

即使买家之后再查册,发现有新的债务注上,那时候订金已被挪用,追讨就会困难重重。所以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债务源自内地还是香港,而是只要在注册空窗期内,都存在同样的风险。

两招应对隐形债务风险

面对这类因隐形债务引发的交易风险,买家并非全无应对方法。第一个方法是要求卖方提供内地征信报告,或委托律师进行更深入的尽职审查,包括查询业主在内地是否有未偿还债务或诉讼纪录。虽然对方未必同意提供征信报告,而跨境调查成本较高,且未必能覆盖所有潜在债务,但至少能筛走部分潜在风险。

第二个方法更为稳妥——就是在临时买卖合约及正式合约中订明,所有订金,包括细订与大订,必须由律师托管至成交日,不得提前放款予卖方。此举能确保一旦交易告吹,订金仍安全保留在律师楼,令买家不致蒙受损失。当然,合约细则需要买卖双方同意,卖方大可以“影响套现”为由拒绝这项条款,买家亦可自行衡量风险,考虑是否坚持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加入此项细则。

隐形债务问题对楼市成交影响可大可小。一旦对查册失去信心,买家可能会对二手物业却步,要避免出现这个情况,除了买家要懂得自保,业界亦应思考如何为买家提供更清晰的风险指引,防止上车客堕入有心人的卖楼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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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子非鱼为星之谷首席顾问,现于多份报章及网上平台撰文,著作《按揭达人》,涉足地产买卖及按揭、移民顾问范畴。

(资料及相片由客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