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错将支架植入正常输尿管仅受警告 患者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4年前,江苏盐城的朱女士因左侧输尿管问题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医生却左右不分,在她的右侧输尿管植入支架,经鉴定确认为四级医疗事故。然而,手术的第一助手仅受到警告,主刀医生及第二助手均未受罚。目前,朱女士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极目新闻》报道,朱女士介绍,她在2021年体检时被查出左肾积水伴左输尿管狭窄,在本地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的效果并不明显,同年4月,她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泌尿科求诊,确定了左输尿管手术的方案。手术结束近两个月时,她到医院覆诊拍CT后,发现原本健康的右输尿管内被放入支架,出现症状的左输尿管则没有做手术。
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次事故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华山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事发后,静安区卫健委认定本次手术的第一助手为事故责任人,仅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处罚主刀医生及第二助手。朱女士不认可这一认定及行政处罚的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手术知情同意书显示,朱女士被诊断为左侧肾盂积水伴输尿管狭窄,拟定进行左侧输尿管镜检备扩张/内切开的手术。手术记录显示,她进行的手术为右侧输尿管扩张术、右侧输尿管镜检查术,除主刀医生外还有第一助手胡姓医生和第二助手。
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针对患者当时病情,泌尿系病变在左侧,应对左侧输尿管进行检查及治疗。但医方术中实际未对左侧输尿管进行检查及治疗,而实施了右侧输尿管扩张术+右侧输尿管镜检查术,手术方案有误。
术中医方自行变更手术方案且依据不足,未向患方进行告知并取得患方知情同意,术后亦未告知患方该情况。医方告知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左侧输尿管病变第二次治疗。参照相关标准,符合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9月29日,静安区卫健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回应称,2022年7月,区卫健委确实依据本次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华山医院涉事的胡姓医生作出警告处罚。朱女士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作出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指出,关于上诉人朱女士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应同时处罚其他两名医生,现有处罚过轻的主张。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静安区卫健委根据证据及医学实践,认定胡姓医生是为朱女士实际进行操作的手术医师,系该宗医疗事故责任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