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生涉奸两幼女判六年 检察官父作无罪辩护 质疑被害人年龄

撰文: 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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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9日,开庭再审一宗备受关注的医生强奸幼女案。案中被告人为一名乡镇卫生院医生,其父亲是曾任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刘志军,并亲自为儿子作无罪辩护。
案件此前经两审,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再审开庭持续约四个半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辩方在庭上质疑关键证据存在瑕疵,包括询问录像无声音、被害人年龄可能虚假等。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案件被告人为“90后”的刘某赟,是湖南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医生。检方指控,他与两名通过网络结识、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

起诉书指,2023年9月21日,刘某赟与出生于2009年10月的来某某在江华县某酒店房间内共处一室至次日早晨,其间发生一次性关系。另一名被害人廖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检方指控刘某赟于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与她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被告人为湖南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医生。

根据中国刑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刘某赟提出上诉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定罪准确,但鉴于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认为量刑偏重,故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然而,刘某赟始终否认与两名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辩护人、同时也是其父亲的刘志军(曾任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坚持为儿子作无罪辩护,并指出案件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刘志军提出,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来某某的四次询问均未进行有效的同步录音录像,其中录像没有声音,首次询问时来某某更佩戴了口罩。辩方认为,这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讯问未成年人时“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的要求,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此,一审法院指出录像虽无声音但能辨认当事人形态正常;二审法院则解释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致,公安机关已作合理解释。

2025年11月,永州中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部分)。

其次,刘志军在一审时即质疑来某某年龄虚假,指出其陈述的农历出生年月与医学出生证明不符,推测其实际出生年份可能为2008年10月或更早,若如此则案发时已超过14岁。据被告人母亲杨双菊向媒体表示,在再审前,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了来某某的疫苗接种记录,但该记录仅自2018年开始登记,且“2018年前为补录,信息来源标注的是不详”,难以据此准确推断真实年龄。

至于另一被害人廖某某,辩方对其身份陈述提出质疑。二审判决书显示,廖某某在描述刘某赟外貌时称其为“黑发寸头、圆脸、身高170厘米”。但刘志军指出,除戴眼镜外,其儿子实际是瘦长脸、非寸头、身高180厘米,认为两者存在明显矛盾,说明廖某某根本不认识刘某赟。不过,二审法院认为,身高描述差异与廖某某系未成年人且距离事发已有七个多月,存在记忆偏差符合其身心特点。

此外,由于刘某赟与廖某某通过微信号联系,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一致亦是辩方质疑重点。被告人母亲杨双菊称,二审时显示与刘某负聊天的微信号有“开学初三”、“明天中考了”等身份信息,但案发时廖某某还是初一学生,认为聊天对象并非廖某某。她进一步指出,补侦证据显示,刘某赟微信转帐红包的接收人包括一名2007年出生、案发时读初三的廖某乙,认为是“身份信息张冠李戴”。

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恢复提取的聊天记录中,廖某某指认了与刘某赟3次发生性关系前后的对话,内容涉及的宾馆名称及房间号能与刘某赟的开房记录、汽车行驶轨迹印证,且一审时刘某赟曾供述与廖某某见面时感觉她年纪很小,故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赟明知廖某某系幼女而实施奸淫。

报道亦提到,被害人来某某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终生心理康复费用等共计215.2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决指出,来某某因此事件出现割腕自杀倾向,被迫停学转学,需要长期甚至终生心理治疗。法院判决刘某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86.24元人民币,二审维持该赔偿判决。

据报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作出再审决定,称本院院长发现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12月19日的再审开庭持续约四个半小时,未当庭宣判。杨双菊则向媒体表示坚信儿子无罪,希望再审能够依法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