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鞋内藏追踪器发现出轨 深圳男剔骨刀捅死情夫 获无期徒刑
深圳一名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于是在妻子的鞋中放置有监听功能的追踪器,发现异样后怒将妻子的情夫刀杀。
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男子无期徒刑,惟男子不服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最终维持原判。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4年6月16日,男子陆某怀疑妻子黄某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在妻子的鞋中放置有监听功能的追踪器,在听到黄某与情夫庄某的亲密声音后,陆某决定教训庄某。
当晚6时许,陆某携带提前准备的剔骨刀,骑电动电单车根据定位,到深圳市宝安区某路段附近,发现黄某正和庄某牵手散步,一怒之下捅了庄某两刀,庄某倒地后陆某打电话报警。最终,庄某不治身亡。经鉴定,庄某的死因是锐器作用于胸腹部,致左肺、胸主动脉、胃、右肾、横结肠破裂,大出血死亡。
陆某在供述中称,自己透过追踪器的监听功能,听到妻子和被害人庄某亲密的声音,情绪十分崩溃,于是产生了教训对方的想法。案发当日,他又一次透过追踪器听到黄某和庄某亲密的声音,并根据追踪器找到二人。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陆某捅刺被害人后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明显责任,可以酌情对被告从轻处罚。遂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提出上诉。
对于陆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第一,陆某使用杀伤力大的剔骨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背部、胸部两刀,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明显。第二,被害人对于引发本案负有明显责任以及陆某犯罪后自首、认罪认罚属实,原判已予认定并已对陆某从轻处罚,二审再以此为由要求从轻据理不足。第三,陆某及其家属虽有赔偿意愿,但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故不能据此对陆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故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