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工仔隐形加班134小时 收工后常网上开会 法院判赔¥1.4万
撰文: 吴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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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劳动争议案,一名职员在非工作时间被安排参加线上会议、处理工作,法院最终认定其实质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判令雇主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14000元(人民币,下同)。
程某在职期间累计加班共134小时。(示意图/搜狐网)
“隐形加班”达134小时
《南方日报》报道,程某于2021年12月入职某公司,在职期间,公司频繁通过内部通讯软件,在程某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处理工作、参加线上会议。
2023年4月,程某辞职,因加班费协商未果,先后申请仲裁并诉至南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程某提交的打车记录、线上会议记录等证据指出,其在职期间累计加班共134小时。记录清晰显示程某在非工作时段多次参会,时长从半小时至3小时不等;打车记录则印证其在办公地点加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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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占用休息时间即构成加班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加班,关键看是否实质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示意图/法治网)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加班,不以是否在办公场所为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实质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涉事公司多次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线上会议,时间长、频次高,已明显挤占职员休息时间,符合加班的法定要件,应当支付加班费。
综合考量加班形式、时长、对休息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南山法院依法判决涉事公司向程某支付加班费1400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隐形加班” 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借助数码化工具,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下达指令、安排任务,同样受劳动法律规制。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权,用人单位长期安排休息时间工作,不支付加班费、不安排调休,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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