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客住18年搬走 业主要求“恢复如新”索赔24万遭法院驳回
上海租客张先生租住同一单位18年,期间将三房改成四房、墙壁髹成黄色。2024年退租后,业主刘女士以“要求恢复如新”、地板灶台损坏为由,索偿修复费及空置损失共2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法院经审理指出,租客改造结构需依约恢复,但长达18年的居住必然产生自然损耗,最终判定租客赔偿修复费及空置损失共6万余元。
《新闻晨报》报道,2006年6月,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约,约定张先生承租案涉房屋居住使用,租期一年。合约列明,租客需依照房屋交接时现状使用,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应先征得业主同意;租赁期满,恢复原状;因租客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租赁期间,张先生将房屋墙壁髹成黄色,将三房结构改造为四房。租期届满后,双方未再签合约,但张先生一直使用该房屋至2024年7月。
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刘女士要求张先生将房屋恢复“原状”,包括恢复三房结构、墙壁修复刷新、地板换新、灶台换新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4万余元及房屋空置损失10万余元,并要求其承担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5000元。
张先生辩称,当初经过刘女士允许才装修改造,墙壁发霉是外墙渗水所致,与其无关;除第三卧室地板为长期使用办公椅滑轮磨损所致,其余地板、灶台损坏均属于自然损耗,不应由其承担修复责任;房屋空置是受市场行情影响及刘女士自身原因所致,不同意赔偿空置损失。此外,张先生要求刘女士退还房屋押金。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若因承租人故意或疏忽造成损坏,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是房屋自然损耗,不应由承租人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张先生经过刘女士同意后才对房屋结构和更改墙壁颜色,但根据合约,其在返还房屋时理应恢复为原始状态,该部分修复费用应由张先生承担。
双方确认租赁期间,张先生曾向刘女士反映过漏水情况,但双方均未维修。除了张先生自认办公椅造成的地板损坏外,刘女士未能举证其余损坏是租客使用不当所致。房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自然损耗。综合考虑房屋现状、使用年限、各自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张先生支付修复费用3万余元。
关于房屋空置损失,刘女士在收回房屋后即挂牌出租,在诉讼之前张先生多次明确拒绝修复,在此情况下,刘女士作为出租人亦负有避免损失扩大之义务。结合双方沟通情况、房屋空置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再考虑鉴定报告载明的修复工期等因素,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法院酌情认定张先生支付空置损失3万余元。
最终,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修复费用及房屋空置损失共6万余元,刘女士需返还保证金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