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逼走8年员工兼拒发工作证明《雇佣条例》点写?网民教1招自救

撰文: 可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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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中,工作证明是求职者过往资历的重要凭证,然而有雇员在离职后却陷入无法取得证明的困境而发文求助,指被公司逼迫离职后,自行提出辞呈,却迟迟无法取得任职八年的工作证明,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揾咗一堆人都冇人理”,令其对未来求职感到忧虑。

“裁员炒人消息关注组”截图

近日有网民在Facebook“裁员炒人消息关注组”发文表示,自己在工作八年的公司被迫离职后,自行提出辞呈,离职过程中,PO主也有不断追讨证明文件,却遭遇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有人声称正在旅行、有人表示非其负责范围,形成“一个推一个”的局面,最终无人处理其请求,次次无法取得任职八年的工作作证明。PO主表示虽然理解法例未有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提供工作证明,但面对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查询时,缺乏正式文件将对求职造成实质影响,“下一份工HR问到咁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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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狗》剧照

楼主亦有在留言中补充自己的行业和被炒实际原因,楼主从事小型运输公司,“8年出心出命。24小时待命,无做过错事,公司引入高才同外劳,加上有新人自然想炒旧人。”更表示公司因为不想赔钱才莫须有出警告信,逼楼主自行离职,“只系唔想内耗下去先自己辞,佢唔想赔我到豪比佢,点知系被人玩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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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引来极多留言讨论,不少网民指出类似情况在职场中并不罕见,“其实佢攞得呢样reference letter 迫你辞职都唔系好公司,根本无需要辞职,等炒攞返长期服务金好过”、“唔好自己走,比佢炒拎返mpf 先”、“我𠮶阵8年也是这样,我同另一位同事拎晒公司信及印,以防公司唔比,最后都有出”。

《无法成为野兽的我们》剧照

亦有不少网民热心提出实际意见,“可以攞入职份约同最后离职前两次粮单,再同对方解释,然后你可以讲话前公司话迟些寄俾你,之后再后补,多数冇问题,之后HR 都未必追,如果真追你,话追前HR 都未能提供会继续追”、“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迫佢出返证明俾你,旧公司要40日内俾你”、“通常做咗咁多年唔系睇封信为主,系听个求职者亲述工作经验,同应对去考虑”。

《无法成为野兽的我们》剧照

事实上,现时《雇佣条例》没有规管雇主在雇员离职时,必须发出工作证明,亦没有规范工作证明的内容。如雇主不愿提供Reference Letter,打工仔可利用以往工作的粮单、税单或强积金供款等文件,证明在该公司工作的时期。离职雇员也可引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资料查册,要求前雇主提供牵涉个人私隐的文件,包括该年度列有其聘用时期的报税文件,而雇主则需于40历日(Calendar Day)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