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裁决|勾结外国势力 罪行重大者须囚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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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今(15日)被裁定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及串谋煽动罪成立,法庭定于明年1月12日求情,再定判刑日期,料同案其余8名已认罪被告,亦会随著黎案审结而相继判刑。根据《港区国安法》,若犯该罪并属罪行重大者,须判10年以上刑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参与程度相对较轻的,亦须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黎智英被控的控罪涉及“串谋”,这属本地法律《刑事罪行条例》的范畴,早前在“民主派”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审判时,法官曾因控罪具这个元素,未有完全跟从《国安法》的三级制判刑。

【黎智英案・专页】

黎智英被控的勾结外国势力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资料图片)

黎涉及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

本案的4名被告:黎智英(78岁)、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黎和三间公司被控1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黎另被控1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

4被告另被控1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这罪第一次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罪行重大者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干犯“勾结外国势力”,根据 《国安法》第29条,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案8人已先后认罪

同案的其他被告,包括“重光团队”成员陈梓华、李宇轩,壹传媒的高层及编采人员:张剑虹、陈沛敏、罗伟光、林文宗、冯伟光和杨清奇,早前已先后认罪,料会在黎案裁决后判刑。

8名已认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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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法官认为国安法非完全适用

高等法院早前审理民主派47人串谋颠覆案。根据《国安法》第二十二条,干犯颠覆国家犯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47人案3名法官判刑时指,该案被定罪的45名被告,他们被裁定罪成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当中涉及“串谋”元素,该3名法官认为,《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串谋的条文,只提及刑期上限,他们认为,《国安法》条文的刑罚分级制有参考价值,但不完全适用。

终院判辞指国安法须和本地法律兼容互补

法官又引用终审法院在涉及国安罪行刑罚讨论的案例“吕世瑜案”,指该案判辞强调,《国安法》和本地法律须兼容互补,法庭处理《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本地法律时,须把现行的本地判刑法律和原则,与《国安法》相关判刑的条文一同应用,不应将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则排除在外。

3名法官在该案判刑时,把案中4名“首要分子”,即:戴耀庭、区诺轩、赵家贤和钟锦麟,除戴被判监10年,其余3人因认罪及任控方证人,最终只被判囚6年1个月至7年不等,并未引用10年以上的起刑点。

▼47人案4名首要分子除戴耀廷均囚少于10 年▼

上诉庭早前判辞表明不同意47人案观点

上诉庭本年4月处理“香港独立党”的上诉案时,亦曾讨论《国安法》的判刑罚分级的罚则,是否适用于涉及串谋的罪行。上诉庭下判辞时指,不同意47人案的观点。但控方未有就47人案定罪的45名被告的刑罚提出上诉。

案件编号: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