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判囚|梁爱诗:审讯按普通法原则非“走过场” 刑期合理

撰文: 文维广
出版:更新: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违反国安法判囚20年,律政司前司长梁爱诗表示,案件审理过程完全按照普通法原则,判决理据充实,法官量刑时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并非“走过场”。针对有声音指黎智英持有英国护照,可否移送至英国服刑,梁爱诗表明,这类要求并不合理,是“无嘢讲揾嘢讲”。

律政司前司长梁爱诗表示,黎智英案的审讯及判刊按普通法原则,有理有据,并非“走过场”。(资料图片)

黎智英囚20年 梁爱诗:法庭考虑被告意图、目的及行为

梁爱诗接受《星岛日报》专访时指出,黎智英案判词长达855页,当中详细分析了各被告在案中角色,大部分有文件证据,显示整个审讯有理有据。对于外界质疑案件缺乏足够证据,梁爱诗认为他们没有或不愿看判词列出的事实。她忆述,《香港国安法》立法初期,社会曾忧虑出现“以言入罪”情况,但今次判决正好表明,法庭必须考虑被告有否危害国安的意图、目的及行为。

黎智英被判囚20年,梁爱诗认为刑期合理。她强调,黎智英案涉及勾结外国势力,性质严重,国安法第29条订明,罪行重大者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没有判㲃最高终身监禁,已是考虑了黎智英的年龄、单独囚禁等减刑因素。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串谋煽动共三罪罪成,连同6名《苹果》高层,以及重光团队的两名成员李宇轩和陈梓华2月9日判刑,相信载有案中被告的囚车今早8时多抵达西九龙法院。(梁鹏威摄)

判决“打压新闻自由”? 梁爱诗:人权法为言论自由设限

针对有西方媒体批评判决是“打压新闻自由”,梁爱诗强调新闻自由非绝对。她引用《香港人权法案》指出,在保障国安、公共秩序或他人权利情况下,言论自由可受限制,黎智英的行为已明显对国家安全构成影响,并侵犯了他人权利,因此对其自由作限制乃合法。

黎智英可移英服刑? 梁爱诗:无嘢讲揾嘢讲

黎智英持有英国护照,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日前见记者时,被问及会否准许其移送至英国服刑,邓炳强当时表明黎智英是中国人,他是在香港犯法,在本地服刑是合理做法。梁爱诗则反问,即使黎智英是英国公民,但“他跟英国有何关系?”她指出,移交在囚人士目的之一,是确保不会被剥夺探访权利,认为把黎智英移送英国的说法不合理,只是“无嘢讲揾嘢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