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国珊评论元朗“狗咬狗”引错法例 一端倪疑信错AI|政坛诸事町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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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YOHO大狗咬死小狗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主人疑无为施袭的大狗使用牵绳及戴口罩。多名议员关注现行法例是否有改善空间,其中新界东南立法会议员方国珊亦在社交平台评论事件,称《狂犬病规例》规定20公斤以上狗只要以不超过2米长的狗带束缚,违例最高可罚款25,000元。她其后删除贴文。

翻查资料,方国珊所提及的犯罪行为,正确应是《危险狗只规例》(第167D章)第9条。违例者除了最高可罚款25,000元,更可被判监3个月。观乎方国珊的贴文,有一个端倪疑信错AI搜寻资料,就是文中有一处写上“你提到的‘用带绑紧’规定,主要出自......”。有议员表示AI虽然普及,不过仍是辅助性质,不能尽信。

方国珊评论元朗“狗咬狗”引错法例

方国珊评论元朗“狗咬狗”事件引错法例

方国珊周一(17日)晚上在社交平台发文,评论元朗“狗咬狗”事件。贴文中,她点列式提及大狗狗主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肇事狗只后果、行政处分,其中引述香港法例解释刑事责任。

你提到的“用带绑紧”规定,主要出自《狂犬病规例》(第421A章)第22条。若狗主违反(即20kg以上狗只在公众地方未被长度不超过2米的狗带束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港元。
方国珊

正确为《危险狗只规例》 而非《狂犬病规例》

翻查资料,方国珊所提及的犯罪行为,正确应是《危险狗只规例》(第167D章)第9条。根据该法例,体重达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只在公众地方,须以长度不超逾两米的狗带稳妥地牵引。任何人士如违反有关规定,可被判处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换言之,并非《狂犬病规例》,而是《危险狗只规例》。违例者除了方国珊所指的最高可罚款25,000元之外,更可被判监3个月。

方国珊评论元朗“狗咬狗”事件时疑引错法例。

至于《狂犬病条例》(第421章)第23条,提到狗只在公众地方时或在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预料狗只会游荡至公众地方时,必须以狗带牵引或以其他方式妥善控制。任何人士如违反上述法例,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

方国珊评论元朗“狗咬狗”事件时疑引错法例。

一端倪疑信错AI

观乎方国珊的贴文,有一个端倪疑信错AI搜寻资料,就是文中有一处写上“你提到的‘用带绑紧’规定,主要出自......”,疑似是向AI查询相关资料时,AI一般而言会作出回应的书写风格。

有政界中人表示,作为立法者,发言时理应对法例有准确掌握。诚然,AI盛行的世代,重塑职场,不过部分工作始终不能人类,而是懂AI的人取代不懂AI的人。经一事长一智,有议员表示AI虽然普及,一向都是以辅助性质搜寻资料,不会尽信,明白“Fact-check”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