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坐电动滑板车 2大2小逼小座椅 穿梭行人路及马路极危险

撰文: 朱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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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任何人均不得在道路、行人路及单车径上使用未经登记及领牌的电动可移动工具,惟最近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分享照片,显示有一家四口同坐在电动三轮滑板车过马路,又在行人路上行驶,一男一女连同2名小孩挤迫地坐在狭小的座椅,在马路和行人马上穿梭,让楼主不禁吃惊表示,“电动车几时放宽咗可以喺香港马路上行驶?”。

一家四口坐在电动三轮滑板车过马路,又在行人路上行驶,一男一女连同2名小孩挤迫地坐在狭小的座椅。(Threads“hp1103121”图片)

一家四口坐电动滑板车

楼主在社交平台Threads上发文和上传照片,显示1名男子驾驶着电动三轮滑板车,该辆滑板车设有座椅,除了男子,车上还有1女子和2名小孩。照片可见男子驾驶着该辆电动三轮滑板车过马路,其后驶上行人路。在电动滑板车的后方放有一拐杖,未知涉事男女中是否有人行动不便。

网民:几时拉晒呢啲马路炸弹?

帖文引来不少网民讨论,纷纷指现时电动单车和滑板车在香港愈来愈常见,不但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而且违法,留言称“单车径、-般路面姑且也希望放寛,马路就不宜!而且要限速”、“后生时有脚唔用,老时想用都用唔到”、“而家周街都系”、“会唔会过份咗啲啊?揸电车仲要坐一家人?”、“几时拉晒呢啲马路炸弹?唔该唔好害马路上嘅司机”、“迟啲上埋高速公路”。

法例禁使用未经记之电动可移动工具

电动可移动工具不宜与一般汽车共同于路面上使用,亦不适合于行人道或单车径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单车径上使用未经登记及领牌的电动可移动工具,可能违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一万元及监禁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