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7-11大妈偷窃断正!职员“包围搜身”惹争议 法例这样规定

撰文: 布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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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舖盗窃是严重罪行。本港社交平台Threads疯传影片,指佐敦7-Eleven有大妈偷窃饮品“断正”,被多名职员包围抓住。双方在店门外拉扯,女职员要求大妈打开背囊让她们检查,惟大妈拒绝并挣扎,女职员于是强行打开大妈背囊,搜出未付款饮品,斥责“离晒谱,成日偷嘢!”,并警告“你再嚟呢一度偷嘢,我同你唔客气!。

影片引来网民争议,不少人赞女职员“做得好”,“阿姐做得啱”、“呢个阿姐系好人,咁长气讲道理”;但亦有网民质疑职员自行搜身做法是否符合法例,“可以咁样搜身吗?”。翻查资料,本港法例对此情况有特定条件规定。

本港社交平台Threads疯传影片,指佐敦7-Eleven有大妈偷窃饮品“断正”,被多名职员包围抓住。(Threads@mine_exploder)

不要偷窃!有网民于2月28日在社交平台Threads发布影片,指佐敦7-Eleven有大妈偷窃饮品“断正”,被职员抓住,“条友已经偷咗两支嘢饮”。

大妈偷窃断正被抓住 7-Eleven女职员搜袋斥:成日偷嘢!

影片长约1分钟,7-Eleven店门口有1名女职员抓着1名戴帽戴口罩大妈,批评“成日偷我嘢,知唔知啊!”。大妈回应“我攞唔到饭啊”,女职员随即出手要求大妈打开背囊让她检查,“乜嘢攞唔到饭啊?你袋入面畀我睇下!有乜嘢,你攞嚟畀我睇下!”。

7-Eleven店门口有1名女职员抓着1名戴帽戴口罩大妈。(Threads@mine_exploder)
双方在店门口拉扯。(Threads@mine_exploder)
双方在店门口拉扯。(Threads@mine_explo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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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拒绝并激烈挣扎,另1名女职员表示“我哋叫警察嚟睇”。双方在街头拉扯,女职员出手想取背囊,“我睇下你袋入面仲有无嘢啊。成日都(偷),无(偷)你咪攞嚟睇啰!好离谱!知唔知啊!成日偷嘢!”,另1名男职员抓着大妈左手,帮忙取得背囊。

双方在店门口拉扯。(Threads@mine_exploder)

混乱中女职员从大妈背囊取出1枝樽装可乐,“呢枝都系!离晒谱,成日偷嘢!”。大妈否认,强行取回可乐并想离开,但被男职员抓实,女职员继续搜袋,未有进一步发现。大妈随后取回背囊,女职员警告“我话畀你知,你再嚟呢一度偷嘢,我同你唔客气!”,但大妈仍然否认,女职员喝骂“日日偷我几多嘢知唔知啊!好离谱你知唔知啊!我已经警告你好多次喇!”。影片至此结束。

双方在店门口拉扯。(Threads@mine_exploder)

网民争议:职员做得好 vs 可否自行搜身

网民看过影片议论纷纷,不少人赞女职员“做得好”,“阿姐做得啱”、“呢啲姐姐抵请,咁上心”、“呢个阿姐系好人,咁长气讲道理”。亦有网民认为应报警处理,“有晒CCTV多次嚟偷嘢,唔使同佢讲咁多,捉住佢报警就可以”、“报警拉佢啦,不能轻视,惯犯”、“要报警,不要可怜此类人”。

不过也有网民质疑职员自行搜身做法是否符合法例,“可以咁样搜身吗?”,随即有网民反驳,“佢偷嘢摆明仲想走啦,只不过咁啱俾两个职员捉住咗啫”、“你哋仲喺度讨论个职员唔应该打开佢个袋,你觉得个贼会企喺度,定系俾你哋捉住佢,喺度等警察嚟check佢?”、“个贼已经想走喇, 唔捉实佢俾佢走咗,啲职员系要负全部责任㗎!”。

网民质疑职员自行搜身做法是否符合法例。(Threads@mine_exploder)

行使“公民拘捕权”须符合1条件

根据香港法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101(4)条,任何人如发现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财产,可毋须手令而逮捕最后述及的人,并取得该财产管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101A(1)条,任何人于防止罪案时或于进行或协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羁留中的人时,可使用就当时环境而言属于合理的武力。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可逮捕的罪行”指由法律规限固定刑罚的罪行,或根据、凭借法例对犯者可处超过12个月监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这类罪行的企图。而根据《盗窃罪条例》第9条,任何人犯盗窃罪,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故店舖盗窃属于“可逮捕的罪行”。

(Threads@mine_explo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