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付¥30万礼金!要求先生育后领证翻面 索回礼金法院判免全还
先育后婚?湖北省一对男女出现财产纠纷,案情引发内地社会热议!事缘男方给女方30万人民币(约34.6万港元)彩礼(香港称“礼金”)后举行婚礼,虽然双方已有夫妻之实,但男子坚持要求女方必须先生育孩子,才肯正式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最终关系破裂,男方提出诉讼要求索回全额礼金。
湖北省黄石市法院早前作出裁定,指男方将生育作为结婚前提不仅违反社会道德,更违反法律规定,将该明显过错作为考量因素,再综合其他原因,最终判女方仅需归还15万人民币(约17.3万港元)。
男方在举行婚礼后坚持要求女方必须先生育子女,才肯办理正式结婚登记,双方最终关系破裂。(AI生成图片)
案情:同居未领证 男方强硬要求“先育后婚”
案情显示,吴先生与李女士于2021年10月相恋,翌年9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在习俗上成为夫妻,而男方当时支付了30万人民币现金作为礼金,女方随后与男方同居,但双方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正式结婚登记。
同居期间,女方多次催促补办正式注册,但男方态度强硬,坚持“先生孩子,再领证”,双方为此发生多次激烈争吵。其后,男方反指女方“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全额归还30万人民币礼金。
男方反指女方“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全额返还30万人民币礼金。(AI生成图片)
法院:生育非结婚筹码 男方行为属明显过错
法庭指婚姻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AI生成图片)
湖北黄石中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将生育子女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及法律规定,属于缔结婚姻中的明显过错。判决强调,婚姻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生育不能成为胁迫结婚的筹码。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未领证的原因、同居时间、礼金金额及嫁妆情况等,最终裁定男方需承担主要责任,女方只需归还15万礼金,即总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