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AEON男放货入袋遭箍颈制伏!未出门口算偷?大律师拆解3关键

撰文: 布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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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好事,但也要注意实际情况。屯门市广场AEON近日就发生1宗涉及“店舖盗窃”的争议事件,从网上流传影片看到,AEON屯门店某家售卖女性内衣的店舖内,有1名染金发男子把货品放进自己携带的手提袋内,随即被多名大叔指控“偷嘢”,箍颈按压制伏地上后带走,动作激烈。

不过由于当时金发男仍在店舖范围,网民争议是否可以断定为偷窃,“未出门口都算偷嘢啊?”、“真系离开咗Aeon先叫偷,如果佢大摇大摆行到收银先喺个纸袋攞出嚟畀钱,咁有咩问题?”、“未出门口未算偷,但你咁样压佢已经系袭击”。

到底把货品放在自携袋,但未离开店舖范围,会否触犯盗窃罪?大律师陆伟雄回复《香港01》时列出多个关键点,当中要出现1个情况,才可以断定是盗窃。

屯门市广场AEON近日就发生1宗涉及“店舖盗窃”的争议事件。(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屯门市广场AEON后生仔偷嘢,好彩阿叔捉住喝住,另有市民/职员帮手揿住佢!”有街坊在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转发2段影片,指屯门市广场AEON有年轻男子因涉嫌盗窃,被多名大叔制伏带走。

【影片直击】金发男货品放自携袋!被指盗窃遭大叔箍颈压地制伏:咪郁啊!

第1段影片长逾2分钟,看到AEON屯门店某家售卖女性内衣的店舖内,有1名拿着自携袋的金发年轻男子,被2名大叔箍颈抓住双手制伏,并全身按压在地上,动作激烈并高呼“咪郁啊!”、“call保安”,另1名黑衣男子则脱去金发男子的鞋,防止逃走。其间年轻男疑说“畀次机会啦”,大叔继续全身压住年轻男呼喝“你唔好郁!睇住你惊惊青!”。

1名拿着自携袋的金发年轻男子,被2名大叔箍颈抓住双手制伏,并全身按压在地上。(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1名拿着自携袋的金发年轻男子,被2名大叔箍颈抓住双手制伏,并全身按压在地上。(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1名拿着自携袋的金发年轻男子,被2名大叔箍颈抓住双手制伏,并全身按压在地上。(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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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段影片长约20秒,看到2名大叔把金发男子拉起身,箍颈抓手押送到一旁处理。

2名大叔把金发男子拉起身,箍颈抓手押送到一旁处理。(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2名大叔把金发男子拉起身,箍颈抓手押送到一旁处理。(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2名大叔把金发男子拉起身,箍颈抓手押送到一旁处理。(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店舖:一日唔只一单

楼主补充,“当时片中人系由后面,有人大声叫偷嘢,一路叫一路追咁跑上嚟内衣部。事后听到原来店家好迟先报警,同埋好似一日唔只一单”。

网民争议未走出店舖范围,究竟是否可以断定为偷窃。(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网民争议未离开店舖是否盗窃:未行出门口都未算犯法

不过事件引起网民争议,关注当时金发男仍在店舖范围,究竟是否可以断定为偷窃:

“人哋都未出门口,你这几位以为自己好正义的朋友,凭乜话人偷嘢”

“未出门口但放入自己个袋咁算唔算偷嘢?”

“遇过类似情况,一日佢未行出门口,都未算犯法”

“真系好难讲(货品放自己袋是否盗窃),佢𠮶度无篮”

“其实唔一定算偷,有便衣或职员可以吊住佢尾,真系离开咗Aeon先叫偷,如果佢大摇大摆行到收银先喺个纸袋攞出嚟畀钱,有咩问题?”

“见过有人喺超市将物品放入自己环保袋,然后去到收银处先攞出嚟畀钱。可能系某啲人习惯,但就好容易令人误会”。

“我平时买BB嘢都系摆喺BB车下面个篮,我又算唔算有意图偷嘢呢?”

“未出门口未算偷,你咁样压佢已经系袭击”

未离开店舖范围会否犯盗窃罪?大律师陆伟雄拆解

到底未离开店舖范围,会否触犯盗窃罪?大律师陆伟雄回复《香港01》表示,严格来说未离开店舖范围不算盗窃,“自己放在购物袋,离开前畀返钱,未离开店舖,好难结论性有偷嘢意图”。陆大状举例,一般要待嫌疑人离开店舖一段距离范围,“离开十步八步、远距离”,才可以断定是盗窃,认为今次保安反应过敏,“时机未成熟,因为都未离开”,有需要重新检视保安的责任及职权,知道何时采取行动,也可能需要重新培训。

陆大状指出,一般要待嫌疑人离开店舖一段距离范围,“离开十步八步、远距离”,才可以断定是盗窃。(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货品放入自己袋会否犯盗窃罪?大律师陆伟雄拆解列3关键

至于选购时把货品放进自己携带的袋会否触犯盗窃罪,陆大状指出,使用自携袋装货品没有问题,关键是离开店舖范围前要付款。不过陆大状同时提到,假如不知情下离开了店舖范围,是否触犯盗窃罪有待商榷,例如“是否清楚商舖付款位置”、“当时神情及行为模式是否有异”,以及“被截停或被拘捕时反应”等,最终视乎这些客观条件会否令法庭推论有“盗窃”意图,或只是不小心离开店舖。

“不知情下离开了店舖范围”方面,陆大状举例“现时争拗点是不知哪里是付款点(收银处),不知不觉间离开咗,要睇当时行(走)嘅路线,有没有收银处牌在”。“神情及行为模式”方面,陆大状解释,“要睇下当时神情是否闪缩、左闪右避,或者(货品)放入袋时是否有收藏模式,将物品放在最底,楼上放其他货品,目的似遮住要偷物品,如有遮盖动作,有盗窃意图;(如果货品)放上面,(因为)店舖范围四通八达,不经意行咗出去,自己都唔知行咗出去,要睇客观环境”。

“被截停或被拘捕时反应”方面,陆大状表示,被保安截停或被警察拘捕时,“那刻有否反抗想走行为,无犯罪意图偷嘢,一般会即时解释,如果有一些这样解释都可以考虑情况;即走、激烈反抗,一定有些问题才会想走”。

屯门市广场AEON近日就发生1宗涉及“店舖盗窃”的争议事件。(Facebook群组“真.屯门友”)

盗窃罪最高可判监10年

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用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

行使“公民拘捕权”须符合1条件

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4)条,任何人如发现任何人管有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是藉“可逮捕的罪行”而取得的财产,可毋须手令而逮捕最后述及的人,并取得该财产管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101A(1)条,任何人于防止罪案时或于进行或协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羁留中的人时,可使用就当时环境而言属于合理的武力。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条,“可逮捕的罪行”指由法律规限固定刑罚的罪行,或根据、凭借法例对犯者可处超过12个月监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这类罪行的企图。而根据《盗窃罪条例》第9条,任何人犯盗窃罪,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故店舖盗窃属于“可逮捕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