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牌车司机疑断正仍狡辩!警员斥:唔好讲肚饿可以打劫 网民激赞
未经政府批准、非法使用私家车载客取酬,一律被当作“白牌车”,警方一直有展开行动严打“白牌车”行为。Facebook专页“的士司机资讯网 Taxi”于10月9日流传一段长约15秒影片,发帖者未交代具体拍摄时间及地点,但片段显示显示2名交通警员在行人路,另有1名便衣警员在1辆私家车车头搜证,相信发现有人经营白牌车。
2名交通警包围1名蓝衣阿叔,其中1名交通警直言“唔好意思,你违反香港法例,系咁多,你唔好同我讲‘肚饿就可以去打劫’,唔系咁样嘅道理嚟㗎”,但阿叔略操乡音反驳“我𠵱家老老实实接客做生意”,但交通警指出“收声啦”、“你明就得,你同个官讲”,不远处有其他同袍和数辆警车,包括警方铁骑,影片便结束。
楼主没有交代事发日期、时间和地方,影片引来许多网民讨论,大赞警员说得好:
“肚饿就可以去打劫咩?阿Sir闹得好”
“断正仲要大声讲自己接客”
“佢系咪唔明咩叫攞正牌接客?”
“犯法犯到佢以为自己合法一样”
“不如你老老实实揸把刀去打劫”
在香港,驾驶“白牌车”载客,干犯本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此外,由于非法载客会导致汽车原有私家车保单失效,司机通常会同时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
第52(3)条:没有有效出租汽车许可证而使用汽车出租或取酬载客,首次定罪最高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再次定罪最高罚款2.5万元及监禁12个月
第69条:涉及非法取酬载客的司机被定罪取消驾驶资格至少12个月,最长3年
第90至93条:涉案车辆牌照暂时吊销及扣押,首次定罪吊销期为6个月,其后同一汽车再犯则为12个月
根据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任何人若在道路上使用汽车,必须具备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一般私家车保单均严格订明“不得用于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私家车如非法载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极可能以违反保单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涉案司机除面临最高罚款1万元、监禁12个月及取消驾驶资格外,亦可能遭乘客或被波及的行人索偿。
另外,最近1次警方打击白牌车是今年9月24日,西九龙总区交通部执行及管制组特遣队派员乔装乘客,并透过网上平台,租用2辆私家车前往旺角区。当车辆抵达目的地时,因涉案的所有车辆均没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故警方以涉嫌干犯“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以及“ 没有有效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拘捕两名分别53岁及29岁的本地男司机。2人获准保释候查,有关车辆亦已被扣查作进一步检验。
(Facebook专页“的士司机资讯网 Ta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