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阿伯看手机藏穿瑜伽裤女子照 女乘客质疑偷拍:有冇咁好睇?
许多女生爱穿瑜伽裤外出,但不时发生怀疑遭人偷拍事件!有巴士女乘客拍照踢爆,表示在车厢内发现有阿伯重温“回味”手机照片时,当中有疑于轻铁偷拍穿瑜伽裤女生的照片,形容对方多次来回放大照片,她见状出言嘲讽:“瑜伽裤有冇咁好睇?”阿伯初时收起手机,之后忍不住再次翻看相簿,楼主惊见里面充斥大量偷拍女生胸口,以及短裤短裙的照片,于是再次喝止,阿伯疑似心虚便步至下层。
楼主在帖文直斥阿伯不怀好意,但引来网民批评和质疑,“佢只系影全身,唔系装人裙底影相,而且冇令人不安”、“又唔好咁武断话一定系佢偷拍,有时我喺FB、IG见到靓女相都会Save低落相簿”、“偷影人衣著同偷影人电话内容,我觉得后者比较恶劣”。
巴士阿伯重温手机相簿 疑轻铁偷拍瑜伽裤女生
该女乘客在facebook群组“香港即时突发事件讨论区”发帖,透露搭乘开往上水方向、九巴261路线巴士时,意外发现“前面坐咗个咸湿伯父,睇紧相簿回味紧自己嘅偷拍”,指其中1张照片显示摄于轻铁车厢,是1名穿著瑜伽裤的女生,楼主形容阿伯多次放大照片:
见佢来回睇咗几次,Zoom近放大女仔嘅patpat(屁股)
女乘客踢爆偷拍:有冇咁好睇?
由楼主拍摄的相片可见,她当时坐于巴士上层座位,前座1名戴眼镜的阿伯双手拿着手机,依稀可以看见其屏幕画面正显示穿著灰色瑜伽裤的女生。楼主当时不禁询问阿伯:“瑜伽裤有冇咁好睇?”对方被吓至即时收起电话,但相隔一会又按捺不住再次拿出手机,假装看旅行所拍相片,不过楼主从后留意到对方手机相簿,发现有不少为偷拍女生胸口,以及短裤短裙照片。
阿伯再度翻看相簿照片! 被女乘客揭发心虚走至下层
楼主见状再次出击质问阿伯“又睇?”,对方当时收起手机,即使巴士仍未到站,似是心虚般“急急脚”走至下层,下楼梯时更往后瞧向楼主。楼主表示,她留意到阿伯通讯软件聊天室有个和“大女”的对话,看不过眼对方偷拍行为,决定公审并劝喻其女儿及家人,“麻烦叫你老窦影你好啦,唔好影其他人嘅女”、“教导吓佢唔好喺街偷影咁多女人相”。
楼主公审惹争议:点肯定啲相系佢影?
事件引来网民两极讨论,许多人都批评楼主公审阿伯的举动,“欣赏靓嘢系男性天性,不分年龄”、“佢只系影全身,唔系装人裙底影相,而且冇令人不安”,同时提出质疑:
“你又肯定啲相系佢影嘅”
“又唔好咁武断话一定系佢偷拍,有时我喺FB、IG见到靓女相都会Save低落相簿”
“总之佢喺一个正正常常角度,冇用奇怪角度嚟影就OK”
拍照公审等同偷拍? 网民:五十步笑百步
有人反指楼主拍照公审,其实亦等同偷拍,“五十步笑百步,你咪一样偷拍紧人,喺度扮清高”、“你偷拍人唔啱先, 除非佢偷拍你或你见住佢偷拍人”。
偷影人衣著同偷影人电话内容,我觉得后者比较恶劣
偷拍行为冒犯欠尊重
惟有留言认为若阿伯确实有偷拍他人,行为的确不妥,认为女性不想被人偷拍,应该想方法自保,“瑜伽我都会去做,但系我都系去到先至换衫换裤”,
“如果阿伯自觉冇错,点解要急急脚收埋电话?”
“虽然我都唔明点解啲人会著瑜伽裤出街,但我觉得呢啲系佢哋嘅自由,不过偷影人就系问题,虽然香港冇肖像权,但系冇人钟意俾人偷影,偷影就系一种冒犯”
爱穿瑜伽裤的女艺人▼▼▼
偷拍私密部位可能被控“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或“窥淫罪”
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是否违法,核心关键在于拍摄的角度、目的以及是否涉及私密部位。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AC条“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及第159AAB条“窥淫罪”,任何人出于性目的,在受害人有合理私隐期望的情况下偷窥或暗中拍摄其私密部位(包括胸部、臀部、生殖器官或内衣等),最高可被判处监禁5年。若仅是在港铁或街头以正常角度拍摄全身外貌,虽然衣著贴身,在法律实务上未必直接构成私密偷拍,但若其举动引起他人恐慌或造成秩序混乱,警方仍可引用《公安条例》中的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或《刑事罪行条例》游荡罪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