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男子IFC再偷拍裙底被裁获 认有偷窥症先兆 判囚3星期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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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偷拍前科的男店员,在中环IFC商场一期扶手电梯上,用手机偷拍女子裙低,被警员当场截获,他警诫下称因性冲动而犯案。店员早前承认一项“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求情认有偷窥症先兆,案件今(4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屈丽雯指,本案行为严重,令受害人感到不安,心理报告亦指被告重犯机会高,有机会构成更大错误,须判阻吓式刑罚,判被告入狱3星期。
被告陈启俊(32岁,店员)被控1项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指他于2025年8月7日,在香港香港岛中环港景街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P1层14号扶手电梯上,用手机在女事主X的裙底偷拍。
辩方求情指被告有偷窥症的先兆
辩方求情指,被告明白其行为不当,是违法事件及偷窥症的先兆,知道要接受专业的治疗,以确保不会重犯。
被告曾犯同类案获判社服令
裁判官屈丽雯判刑时指出,翻看被告上次所犯的类同案件,其行为同样是偷拍,事后坦白认罪,被判处80小时社会服务令,感化官有建议被告要接受辅导。
官斥行为严重令受害人受悔辱
屈官斥,本案的行为严重,令受害人感到不安,公众感到厌恶,所偷拍的照片亦会留下数码痕迹,即使删除相片,亦有可能会被恢复,导致照片外流,其做法亦令受害人的尊严受悔辱。
上次犯案获寛大处理
屈官指,被告上次犯案时,法庭宽大处理,被告亦答应不会再犯,惟今次被告再在中环的大型商场犯案,对公众造成滋扰。且心理报告指出,被告的重犯机会高,有偷窥症的先兆,有机会构成更大的错误,故须判处阻吓式刑罚,强调被告完结本案后,要立即跟进其心理状况。在考虑上述情况及被告认罪等因素后,遂判处他入狱3星期。
执勤警见被告紧随事主揭发
案情指,2025年8月7日傍晚,两名警员执勤时,发现被告乘搭扶手电梯时紧随事主X,其后把手机放在其裙子下方,怀疑被告偷拍,故要求检查被告的电话,并发现9张X的裙底相片。被告在警诫下承认,是因为性冲动而犯案。
案件编号:ESCC217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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