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应$350礼券及现金贿劳工处职员 以助追工资遣散费 遭廉署起诉
撰文: 林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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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2岁女侍应早前涉嫌向两名劳工处职员提供总值350元的超级市场礼券及现金,行贿对方协助她向其前雇主申索工资及遣散费。劳工处职员拒绝,并向上司汇报事件。该侍应被控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现时获准保释,明(10日)将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50超市现金券付劳工处职员助申延长法定追讨时限
52岁侍应丁淑芬,被控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受雇于一间饮食集团。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劳工处递交一份申索表,向该饮食集团申索工资及遣散费。
根据《雇佣条例》,申索遣散费的法定时限为三个月。由于被告的申索已超过了法定时限,一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遂协助被告申请延长法定时限,以便她作出申索,并协助她与其前雇主安排调停会议。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4年8月30日,在与该名劳工处助理文书主任会面期间,向其提供一张价值50元的超级市场现金券,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申索。该名助理文书主任即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券,并向上司汇报事件。
$300现金付另一劳工处职员续向前雇主进行申索
被告其后接获另一名劳工处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通知,其前雇主指她自愿离职,不会派代表出席调停会议。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遂建议被告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24年12月16日,在与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会面期间,向其提供现金300元,以协助她继续向其前雇主进行申索。该名助理劳工事务主任亦即时拒绝接受被告提供的现金,并向上司汇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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