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撞毙单车少年 令年轻人丧命很后悔 官斥超速肇祸囚2年
七旬的士司机超速驶经青衣南桥时,未留意前方有单车,把17岁单车少撞毙。司机早前承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并称事件令有年轻人丧命感到非常后悔。案件今(21日)于在西九龙法院(暂代区域法院)判刑,法官徐绮薇指,被告超速至少15公里,减少可反应的时间,指被告作为职业司机,须兼顾道路安全,认为其行为是不负责任和自私,判被告入狱24个月、停牌5年及须自费参与驾驶改进课程。
家属指事件令双方都痛苦 接纳司机道歉
死者家属今有到庭旁听,他们称判刑多少亦于事无补,事故令双方都痛苦,只望事件尽快完结。他们认为被告已得到应得的惩罚,愿意接受被告的道歉,不会考虑民事索偿,望儿子可入土为安。
被告认有必然的过失
被告刘楚希(70岁,的士司机),被控于2024年7月3日,在青衣葵青路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市区的士,引致男子黄皓进死亡。
辩方求情指,被告有稳定职业,已当了40年的司机,明白他在本案上必然有过失,对于令年轻人丧命感到非常后悔。在精神上要接受专业协助。
事发后无法原谅自己
法官徐绮薇续引述辩方呈交的求情信指,被告为人正直勤奋,有责任感,乐于助人,常做义工帮助社会上的人。事发后无法原谅自己,患上严重抑压及创伤后压力症,需要接受治疗。被告明白无法弥补事主家人失去至亲的伤痛,望用余生积德,忏悔赎罪。
不想成子女负担维持工作
法官徐绮薇判刑时指,被告现年70岁,中三学历,其后任职的士司机以供养子女。在子女长大后,被告不希望成为他们的负担,故维持工作,继续任职夜更司机,月入约万七元。被告没有案底,但曾因违反交通灯号被罚款600元。
指事主无穿反光衣难察觉
在本案案发时,被告如常驾驶,工作时间为下午4时至凌晨4时,接载乘客前往青衣。当时被告以每小时85至103公里速度行驶,超速至少15公里。徐官引述辩方说法,指被告当时不预计会遇到单车,且事主身穿黑衣,亦没有反光衣物,难以被察觉。
官指事主车上有装红色车尾灯
徐官认为,事主虽然没有身穿反光衣物,但其车辆有安装红色车尾灯,该路段亦容许车辆行驶。被告已有40多年驾驶经验,应预期有单车经过,并保持高度警觉,调整车速,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有6秒时间看到事主
徐官续指,当时被告至少有8秒可以察看交通情况,有6秒可看到事主,且事主安装的车尾灯亦可清晰被看见,惟被告无动于衷,后来的士驶向单车的距离渐近,最终撞向单车后方。
职业司机亦要兼顾道路安全
徐官称,香港人口密集,道路繁忙。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者亦是维系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角色,要紧记道路安全责任。徐官斥,被告作为职业司机,除了要顾及生计 ,更要兼顾道路安全,保持警觉。否则随年纪渐长,车辆会成为夺命的工具,对公众构成影响。
超速减少了可反应的时间
徐官认为,本案最严重的因素在于被告超速至少15公里,减少了可反应的时间。若然被告当时按限速驾驶,或可及早察觉单车的存在,减低伤害,惟他当时缺乏专注和谨慎,一切已无可挽回。
事主仅17岁对家属造成困扰
本案的事主年仅17岁,事故对家属造成困扰,对事主有致命风险,对乘客亦有潜在危险。被告自私地妄顾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认为其罪责属中等偏高,把本案量刑起点定于36个月,考虑认罪减刑等因素后,判被告入狱24个月、停牌5年及须自费参与驾驶改进课程。
意外路段车速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
案情指,案发于葵青路往青衣方向的分隔车路,该路段准许单车行驶,车速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当时被告正接载一名乘客由葵涌往青衣,事主则在被告的士的前方踩单车。
乘客提被告前方有车
当的士接近单车时,乘客提醒被告前方有车,约1秒后,的士车头便撞上单车车尾。意外后,的士挡风玻璃碎裂,事主失去知觉,倒卧在地,单车则卡在防撞栏上。
专家估计的士车速为94公里
事主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于同日晚上宣告不治,被告亦被捕。专家估计,的士的平均车速为94公里,正负误差为9公里。
案件编号:DCCC 198/2025